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运用互联网技术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召开庭前会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远在韩国,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了诉讼活动,充分表达了意见,且整个过程均有文字和视频记录,既大大方便了当事人,也充分保障了诉讼权利。
这既是得益于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也得益于上海知产法院日前出台的《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上海知产法院建院3年多来,每年的收案数均呈上升态势,为提升审判效率,该院积极试行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简单案件,促进案件快审快结。此次出台的《规则》明确了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已经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了审理前准备的一审案件、无事实争议的二审案件等。
在上海知产法院利用互联网法庭审理的案件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占比超过九成。一般来讲,管辖权异议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较少,且一方当事人往往在外省市,虽然此类案件开庭时间短,但当事人来回奔波,诉讼成本很高。自从有了互联网法庭之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法院以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快速结案,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8月下旬,上海知产法院就利用互联网法庭进行27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远程视频开庭,27起案件的审理共计用时不到一小时,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和最后陈述后,合议庭经过评议,于开庭5天后做出裁定。互联网审判让当事人与法院的距离无限拉近,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
《规则》明确,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应坚持依法公开、自愿选择、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异议权。
启动远程视频审理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为此,上海知产法院专门制作了《远程视频审理案件告知书》和《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确认书》,法官助理在开庭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邮寄等方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远程视频审理案件,应在确认书上签字。
《规则》对庭审中证据展示、审理笔录等文件的线上往来传输、案件审理全程留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兼顾安全性和实时性,保证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机制依法高效运行。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运用互联网法庭对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该案两次庭审,原被告分别在上海和重庆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审理全过程。该起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共计耗时51天,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审理周期较长的情况下,该起案件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审判的效率优势。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对技术争议事实进行查明,在这过程中,有的案件需要召开技术听证会或者由专家证人出庭陈述技术问题。《规则》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明确了远程视频审理适用于案件开庭、调解、听证、咨询、勘验、宣判等审判活动各个环节,从而提升审判效率。
例如,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采用视频作证方式,与无法到庭作证的证人通过视频连线对话,完成证人作证与当事人质证过程。又如,该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由于该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专家组成员均在北京地区,故法庭从减少诉讼成本,提升办案效率考虑,在征得各方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召开技术听证会,对技术事实进行调查和听证,原预计一天的听证会只用了4个小时便结束,大大加快了审理进度。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新动能。“互联网审判方式的充分运用,能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同时,通过制定《规则》,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远程视频审理活动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更加高效地实现公平正义,以审判方式的创新提升司法保护创新的效果。”上海知产法院副院长黎淑兰表示。 ( 何易 陈颖颖)
作者:何易
编辑:陈晨
责任编辑:钮怿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