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又名《周官》,系西周初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制订的我国历史上一部宏大的政治社会典章。它不仅形成了中国传统的礼乐文化,而且创建了我国最早的司法直诉方式——“肺石”之制。
《周礼》中的“肺石”规定主要有两处:一是见于《周礼·秋官·大司寇》,其文曰:“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此处道出了肺石的制度功能,即作为对孤独无靠、年老幼小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司法救济机制,允许他们在遭遇冤屈时越过地方官员,直诉中央,并追究违法的地方官员责任。
另一处载于《周礼·秋官·朝士》,其文曰:“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该处明确了肺石设置的物理方位。西周时期,天子宫殿实行“三朝五门”建制,“三朝”由外及内分别是外朝、治朝和燕朝,“五门”自外而内分别是皋门、库门、雏门、应门、路门。
天子库门外皋门内为外朝,外朝乃决罪听讼之朝,“秋官朝士掌之”,其左置嘉石,右置肺石。嘉石是古时有纹路的一种大理石,在西周时期被作为一种刑具使用,凡民众有罪过但尚未犯法,却危害乡里的,给他们戴上手铐脚镣,罚坐嘉石一定时日,之后再服长短不一的劳役,从而使不良之民改过向善。肺石则如前述,是使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能够上达。之所以“左嘉石,右肺石”的方位设计,其缘由在于,我国古时,“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也,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之而欲其伸也,然左为仁,右为义,嘉石在左,虽所以卑之而示其辱,以仁宥之,而已故使州里任而舍之,肺石在右,虽所以佑之而欲其伸,亦以义制之而已,故立于右,必三日而后达之”。
《周礼》中的“肺石”究竟何义?后世历代学者不乏引证阐释。一般认为,“肺石,赤石也”“石之形似肺”“肺属南方火,火色赤,故肺石是赤石也”。换言之,肺石被认定是一块红色的肺形石头。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打造这样一块供百姓直诉之用的特殊肺石?宋人彭乘在《续墨客挥犀》中疏曰:“所以肺形者,便于垂,又肺主声,声所以达其冤也。”宋人易祓在《周官总义》中则言,肺石,“肺气之藏也”“凡人得志则喜,失志则悲,不得其平则鸣,皆气有以使之,而实内托于肺者也,故达穷民者谓之肺石”。明人郝敬所撰《周礼完解》认为,“以肺名石,取赤诚不妄之意”。虽然这些解释具体内容互异,但大体上均认为肺石寓意直诉人的赤诚声冤之气。
肺石制下,这种声冤之气当如何表达,即肺石的直诉方式问题在历史上却是备受争议,众说纷纭,形成了“立石说”“击石说”“坐石说”“投石函”诸说。
按《周礼》所言,直诉者须“立于肺石三日”,此谓“立石说”。但此说究竟义指“立于其上”抑或“立于其下”,似未言明。对此,宋人郑锷主张“立于其上”说,他在《周礼解义》中曰:“人之气,由肺而通,石之形似肺,而色赤者,使穷而无告之民立于其上,冤抑之气由此而通。”宋人彭乘则持“击之肺石,立于其下”说,他认为,“秋官大司寇以肺石达穷民,原其义,乃伸寃者击之,立其下,然后士听辞,如今之挞登闻鼓也,所以肺形者,便于垂,又肺主声,声所以达其寃也”。在彭乘看来,肺石当是垂悬而置,故需直诉者击之,而后立其下,是涵“以声达其冤”之意。这与宋人沈括《梦溪笔谈》中记录的“唐肺石”较为一致,即“长安故宫阙前,有唐肺石尚在,其制如佛寺所击响石,而甚大,可长八九尺,形如垂肺,亦有款志,但漫剥不可读”。
但清人俞樾认为,唐肺石“非古肺石也”:“郑注(郑玄)但言赤石,不言其制,使唐时尚有之,则汉时亦所必有,郑君不容不见也,且经云,立于肺石三日,言立,不言击,则必不如磬,可知矣。”可见,历代学者对于肺石究竟是平置于地还是垂悬而置这一初始问题尚有争议,便由此衍生出“立于其上”和“立于其下”两说。
与“立石说”相对的则是“坐石说”。《后汉书·寇荣传》有“臣思入国门,坐于肺石之上”一语。唐朝经学家贾公彦在《周礼义疏》中曰:“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
还有一说是谓“投石函”,见于唐人封演所著《封氏闻见记》,其云:“梁武帝诏,于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横议者投谤木函,求达者投肺石函。”此中“肺石函”,其“函”字在古汉语中义为“匣子”。可见,南朝梁武帝时虽然也设肺石,但此肺石已不同于西周肺石,可能更多地是具象征意义,其具体做法是直诉人将冤情状纸投入肺石旁边的匣子里。
上述可见,肺石之制不独西周有之,后世其他朝代也不同程度予以援用,但具体运用之方很可能因时因地发生了变化。目前因缺乏肺石历史遗物,加之传世文献或语焉不详或记载各异,《周礼》中的肺石古制已难以准确考证。但不可否认的是,《周礼》中的肺石之制乃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滥觞,它有利于“下情上达”,对抑制司法冤狱和监督地方官员乃至反腐都曾发挥积极的历史作用。
作者:康黎
编辑: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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