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3个方面,此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等7项改革试点任务为重头戏。
“从试点内容来看,这无疑是一份具有突破意义的重磅改革措施。”上海市高校科技发展中心总工程师刘群彦表示,此次改革试点任务大多是“难啃的硬骨头”,多个方案属于全国首次提出。
同时,《试点方案》还正面回应了科技成果全部赋权路径、科技成果国资管理、高校老师不规范创业、国资流失追责顾虑等难题,进一步解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细绳子”堵点问题。
突破“部分赋权”限制,推进“全部赋权”试点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此次改革试点的重头戏之一。《试点方案》提出,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其中,方案提出的“全部赋权”成果完成人,突破了以往“部分赋权”的限制,还针对“成果完成人如何获得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提出操作路径,即试点单位将留存的所有权赋份额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科研人员,这不仅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解决国资处置难题。
由于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因此实现这一突破并不容易。
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部分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的试点,允许成果完成人与所属单位共同享有成果所有权,即“部分赋权”。
“然而,共享所有权让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变得十分复杂。”刘群彦说,在担任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他深深感受到这种“复杂”给成果转化带来的不便。比如,在“部分赋权”的方案下,高校教师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至少要经历“三次转让”:第一次是学校把70%的所有权通过转让赋予创业教师;第二次,学校将剩余30%成果所有权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再转让给创业教师;第三次,创业教师将成果转让给创业企业完成出资。“而‘全部授权’的试点实施后,可将转让过程减少为两次,甚至一步到位。”
“全部赋权”时,科研单位利益如何保障?《试点方案》提到,试点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换言之,当科技成果产生经济价值时,可根据约定“反哺”给单位。
建立“创业通道”,允许对过往不规范创业进行合规整改
《试点方案》在“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中明确提到,允许试点单位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对单位内部科研人员创业行为底数不清,科研人员未向单位报备创办企业的情形并不少见。2020年11月,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试点实施方案》,对过往科研人员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试点期间,上海交大共完成教师过往企业合规化项目37个,涉及企业107家,出具IPO证明十余份,共有5家教师创办企业上市融资。
基于这次试点取得的良好成果和成功经验,市科委决定将这一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市,以期建立起产权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确的合规发展机制,进一步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通道。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方案》尤其强调了合规保障,为试点单位管理层“敢转化”保驾护航。一方面针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员、领导人员,《试点方案》分类提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国有资产减损的9项免责情形、9项负面清单(包括不可赋权的4种情形和5种负面行为),解决科技成果国资流失“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本市公开技术交易市场也将为试点单位合规交易提供有力支撑。
让“难念的经”有据可依,给予单列管理制度“操作指引”
科技成果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国有无形资产,其记账、资产价值确认一直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个理不清也绕不开的问题。
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通过“全面创新改革”试点,赋予全国22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如何为科技成果建立一套区别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有单位提出“一元钱记账”,有单位提出将科技成果退出国有资产管理,但这些提议都不得要领。
在前期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此次《试点方案》直面问题,在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不能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的前提下,设计一条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又尽量满足会计准则要求的路径。
此次以附件发布的《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是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在前期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指引》对科技成果的“记账”问题,创造性提出了台账管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类、包容监管机制等具体做法,让这本“难念的经”具备可操作性。
例如,《指引》提出,对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只进行台账管理。
作者: 沈湫莎
编辑:范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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