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到读者小王咨询,他本月和同事小张新进一家企业工作,本来都是计划在10月20日入职,但是后来小王因为有事耽误了一天,10月21日和22日又是双休日,实际在10月23日入职。小王说,晚入职的事情已经取得了新单位的谅解,但没想到的是,新单位的人事主管对他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10月20日之前入职的职工,当年还能休1天带薪年休假;但是在10月21日以后入职的,当年在单位就不能再休带薪年休假了。小王表示实在搞不明白,同事小张只有3到4年工龄,而自己的工龄比她还要长2年。为何她仅比自己早一天入职,就可以休带薪年休假,而自己不能休带薪年休假呢?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
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那么案例中所谓“每年10月20日之前入职的新职工,当年在新单位可休带薪年休假”的说法是真的吗?
考量一
是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首先必须符合休假资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至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指在现单位要干满1年,人保部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请注意,这里的所谓“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即职工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是说只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才有权享受年休假,至于能够享受多少天,则是另一回事。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二是职工不间断地从其他单位到本单位单位工作且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如某职工曾在A单位工作过13个月,然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在这当中除了双休日外,基本没有中断过工作。三是职工曾经在其他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某职工曾在A单位工作过13个月,然后失业了3个月,再跳槽到B单位。
以上三种情形是否都属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目前各地口径解释不一,有的地方执法口径中只认可第一、第二种情形,但是也有的地方或单位对于以上三种情形都予以认可。总之,小王和小张在新单位休带薪年休假,首先要看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果是当年应届毕业生,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不管哪一天入职,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