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二
职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
在职工符合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看“本人累计工作年限”,这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标准,即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保部复函明确:《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至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究竟包括哪些范围,各地有不同规定。如四川规定除档案记载、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等,也可作为计算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尽管没有列举“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但是规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苏州市法院系统的执行口径是“原则上应结合劳动手册、保险缴费等证据综合认定。”
鉴于目前单位大量使用外地劳动力,很多情况下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使用外地劳动力,难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等确定其累计工作时间,对于其他证明材料更是难辨真伪,也不可能逐一调查核实。
对此,相关证明材料不一定非得指定机构出具,操作中也可由职工本人签字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用人单位保留审核的权利,如发现其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相悖的,可作严重违纪处理。
如果小王和小张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全年可休带薪年休假5天。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即“跨界”职工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如某职工至2017年7月1日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他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到底是5天还是10天呢?
第一种办法是分段折算。计算公式为:临界日前应休假天数÷365天×临界日前日历天数+临界日后应休假天数÷365天×临界日后日历天数。如前例职工2017年7月1日前日历天数为181天,后日历天数为184天,按照以上公式计算,他在当年应休假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第二种办法如浙江省规定:“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原人保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即如前例职工在2017年7月1日前休假的,标准是5天,在2017年7月1日后休假的,标准是10天。
第三种办法是“从严掌握”,即企业规定此类情况下2017年休假标准是5天,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种办法是“从宽掌握”,即企业规定此类情况下2017年休假标准是10天,当然对于职工来说最好不过。
对于企业来说,到底执行以上哪种办法,具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