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协研究室负责人暨市政协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实施意见》的主要框架。答:《实施意见》 总体框架与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办13号文件) 保持一致,同时体现上海特色,共分六个部分,就把握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总体要求,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形式、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领导的要求。
问:请谈谈 《实施意见》 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答:《实施意见》 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二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本市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和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四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六是政协提案、建议案和专项监督报告等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七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八是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实施意见》 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包括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特约监督和其他形式监督。在贯彻中办13号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突出了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特色,增加了社情民意信息监督和特约监督等两种形式。同时,明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视情安排监督性议题;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应安排一次专题监督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安排一次专题监督会议。
问:请谈谈 《实施意见》 规定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机制。
答:《实施意见》 规范了确定监督议题、组织监督活动、报送监督意见、办理监督意见等四项监督程序。在确定监督议题方面,明确每年年初,党委同政府、政协会商重点监督议题、监督工作安排,政协党组同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就民主监督议题加强沟通交流。在组织监督活动方面,提出政协应遴选相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和专家建立民主监督小组。在报送监督意见方面,提出政协应对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向党政部门公开。在办理监督意见方面,要求每年年末,政府办公厅(室) 应将重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一并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实施意见》 明确了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具体包括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等四项监督机制。
问:请谈谈《实施意见》明确的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领导的要求。
答:《实施意见》 要求明确党委、政府、政协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建立联系政协党组的党委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民主监督工作制度;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提出政协党组加强研究和统筹安排,促进民主监督工作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在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方面,要求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计划;推进监督过程公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报记者 张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