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赔偿诉请不予支持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对陈召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聚餐饮酒组织者应引导大家适量饮酒。对饮酒过量发生的意外,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认定酒席的组织者是受害人陈召的舅舅胡集,而胡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亦是致陈召死亡的根本原因。
其次,如聚餐时有人过量饮酒,同饮人确实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丁路、黄仁、周同、张学与受害人陈召之间是第一次碰面,并不熟识,周同、张学更是胡集临时喊来吃饭,上述被告虽与受害人同桌饮酒但未恶意劝酒,在发现陈召醉酒后还立即报警求助,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被告已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无证据证明其作为饭店经营者对陈召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法院亦不予支持。现丁路、黄仁出于道义每人自愿补偿原告1.5万元,法院予以照准。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