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外甥亲属状告酒友与店主
2016年6月,陈召家属提起诉讼,索赔36.7万余元。
陈召家属认为,丁路、黄仁作为饭局召集人,周同、张学作为同饮人,在陈召与胡集呈醉酒状时,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而不应在醉酒人危险状态未排除时离开,更不应将陈召安置在胡集车上,放任胡集醉驾行为的发生。
沈泛作为饭店业主,当发现顾客有醉酒状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的过错,放任胡集醉酒驾车,导致陈召和胡集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路、黄仁辩称,饭局的召集人不是他俩,是陈召及其舅舅胡集。饭局结束后,其注意到陈召、胡集饮酒后可能会有危险,黄仁曾打110报警,警察亦到现场处警,并询问胡集是否需要救助,胡集表示不需要,同时表示不会酒后驾车,所以他俩才离开现场,可见,其两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周同、张学辩称,其两人与胡集系同学关系,事发当天,都是接到胡集的邀请去聚餐的,也没有劝酒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沈泛辩称,陈召、胡集等一行6个人来店吃饭,是自带酒水,其不知道他们共喝了多少。饭局结束时,有人拨打110报警,警察也到场过,怎么处理的,其也不清楚。沈泛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谁是饭局的召集人存有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反映,周同、张学均是胡集的同学,与丁路、黄仁素不相识,两人均陈述是受胡集邀请参加聚餐,饭店选择由胡集决定,餐费也是胡集结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只有组织者才会确定聚餐的参加人员并支付餐费,故法院对陈召家属主张的丁路、黄仁是聚餐召集者的意见不予采信。
在审理中,丁路、黄仁出于道义考虑,每人自愿出补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