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再与其提出续签,若劳动者此时不同意续签,可得到什么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跟劳动者续签的,劳动者拒绝的,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问: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有哪些情形?
答:第一种情形是:明确降低。具体包括:薪资降低、劳动合同期限缩短、工作时间延长、职务职级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纪律更加严格。
第二种情形是:曲线降低。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没有明确降低某个条件,但是变更了一些规则,而如果适用这些新规则,将可能导致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三种情形是:附加条件。具体来说,给原来的合同条款附加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这也属于降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