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此金额不满,导致刘先生与机场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当天,法官就明确和我说,能调解就调解,告航空公司和机场基本没有告赢的,他也不能开这个判例。”刘先生如是说。
不出意外,一审确如预料中败诉了。显而易见,经法院审理后,有的乘客获得的赔偿额,还不如航空公司给出的“一口价”。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时候促使乘客拿起法律武器的最后一根稻草恰恰不是钱,而是航空公司的态度。
“没有交通补贴事小,飞机甩客耽误了一天的工作也算了,可航空公司不出面解决问题的态度让人不能接受。即便解释也总是航空管制或天气原因,反正都不关航空公司的事。”乘客的心声,或许道出了问题所在。
就在CZ6931航班“甩客”的当天,几乎同样的故事,在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上演。
据悉,当日有一班原定下午5:00左右从南京飞往伊宁的航班,结果被拖到次日早上才抵达伊宁。“他们的情况跟我们一样,也是延误后到达中转站,被告知半小时后起飞,结果下了飞机就被地勤人员 勒令 必须改签”。有CZ6931乘客对记者表示。
对此,有合同法律师对记者表示,乘客与航空公司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如果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机务原因、员工失职等造成延误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今年正式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出现航空延误情况,航空公司应当明确告知乘客具体延误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可供旅客求证的途径,否则,应认定航空公司举证不能并承担延误赔偿的不利后果。”律师对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即使是天气原因导致航班不能起飞,航空公司也要对乘客出示相关证据,如果只是在机场广播告知,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