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工龄”关涉在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以及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时,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法律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这类相对就业能力较低的劳动者,予以了特殊保护。
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连续工龄”,即累计工作的时间年限;另一种是“本企业工龄”,下面哪些情况应计入本企业工龄中呢?
如何计算企业连续工龄?
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未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