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检察院近三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71件(79人),包括贪污贿赂案件68件(76人),涉案金额近亿元;渎职侵权案件3件(3人),其中涉及6名处级干部
■近三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引入东航集团、中海油东海石油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等十余家国家机关、大型国企和金融机构
■探索关怀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长宁区检察院与地区学校合作建立了“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以咨询、讲座、观摩庭审等形式,对来沪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行为进行教育
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首届“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宣传推介活动中,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第一名的成绩获得“群众最满意基层检察院”称号。这是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系统获得的集体最高荣誉。
长宁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更新司法理念为先导,做好检察本职工作,守护法治与社会正义。针对贪腐、行业腐败等群众关心的热点,敢于碰硬,善于攻坚。同时,这里还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起源地。
监督城市更新中的廉政风险
近年来,上海城市更新日新月异,整治修缮和再开发带来大量工程项目。在这个过程中,资金密集,廉政风险加大,职务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绿化市容等领域出现行业性的集体腐败现象,甚至出现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窝案。仅在2015年,长宁区检察院就查办此类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涉及市政灯光、市容绿化和房屋修缮等环节。
公权力出现腐败是对正义的挑战,严格的司法监督是对人民群众期待的最好回应。长宁区检察院近三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71件(79人),包括贪污贿赂案件68件(76人),涉案金额近亿元;渎职侵权案件3件(3人),其中涉及6名处级干部。为了落实监督,该院不断提升运用数据信息引导侦查的能力,建立了线索信息管理数据库,创新利用“初查思维导图”强化情报的研判。同时,办案重心前移,实行精细化初查,力求在初查阶段获取关键证据。
阻止职务腐败损害人民利益
在上海,大型国企云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热点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现象频繁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之本。长宁区检察院着手帮助大型企业扎紧廉政的篱笆。
该院积极为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提供针对性廉洁服务保障,在东航集团推动建立“文化+制度+科技”立体预防腐败机制,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得到推广。一本小册子也见证了检察部门用功之深:长宁区检察院编写了《航空业廉政风险环节12例》,梳理出航空业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涵盖机票营销、航空物流、航空食品采购、场地租赁、机场维护等环节,在东航、机场集团等航空业单位开展宣传。
虹桥机场T1航站楼进行综合改造时,为了管控工程项目的廉政风险,长宁区检察院与相关单位联手开展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创“双优”工作。从权力进笼、制度落实入手,在工程期间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立体化宣传。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职务犯罪,长宁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该制度能够让进入“黑名单”的人承担失信的代价。有一次,检察院要求一名行贿犯罪嫌疑人协助调查,对方立即表示全力配合、坦白交代,但希望其担任法人代表的私营公司的行贿行为能够不被纳入行贿档案数据库,而是作为个人行贿行为处理,当然,他的不合理要求不可能被允许,但也证明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震慑作用。
近三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引入东航集团、大唐集团上海分公司、中海油东海石油管理局、上海机场集团、市消防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区房地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长宁烟草专卖局等十余家国家机关、大型国企和金融机构。其中,工程建设领域单位约67%、政府采购领域单位约30%。
探索关怀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对损害人民利益的人如金刚怒目,对人民群众则如春风化雨。长宁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书等形式,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进步。其中,最突出的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对监护相关问题的探索。
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曾经做过一份调研:来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逐年攀升,已占到未成年人案件的80%以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约有73%是因法定监护人不能或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而导致的;49.5%的孩子认为“对家庭没有印象”,或者“父母对自己没有亲情”;在父母教育方式上,54.7%的孩子表示“父母对其训斥、打骂”。
帮助未成年人,要从帮助他们的家长开始。长宁区检察院与地区学校合作建立了“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以咨询、讲座、观摩庭审等形式,对来沪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行为进行教育。后来这个平台从学校移至北新泾社区,持续探索改善来沪未成年人家庭环境不良以及家庭监护缺失等问题的办法。这些举措的效果是显著的,连续三年,北新泾社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为零。
长宁区的检察官更进一步提出,如果原生家庭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国家应提供必要的援助。未来应探索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启动“国家监护”程序。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时,就吸纳了“有家没人管的孩子,国家管起来”的理念,明确将那些不是流浪乞讨、也不是离家出走,但家庭无法看护的未成年人,纳入救助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