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汤峥鸣记者 顾一琼
面对房价持续上涨,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少房东为了“跳价”宁愿选择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究竟多少才合理,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夏女士在购房时就遭遇了房东违约,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房东仅同意赔偿违约金20万元,而此时房价已上涨超过200万元。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14年8月,夏女士与高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高某夫妇以总价1150万元将一套位于徐家汇路的房屋连同车位出售给夏女士,夏女士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应在2015年6月28日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应按总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
居间合同签订后不久,夏女士就将女儿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以筹集房款。随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日期临近,夏女士和中介业务员多次催促高某夫妇签约,对方却表示,现在不卖房了,可以返还夏女士20万元定金并另外赔偿20万元,而如果要卖的话则要加价200万元。夏女士认为高某夫妇因房价上涨加价,有违诚信原则。为此,她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20%赔偿违约金230万元。
经黄浦区法院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这套房屋进行了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在2015年6月28日的报价时点,总价值为13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有效。现有证据能证明,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在于高某夫妇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纵观本案事实,夏女士为积极履行合同已将女儿名下的房屋出售筹集房款,结合近期房价上涨事实,已不可能再觅相同地段、相同房型、相同价值的房屋。据此,法院以系争房屋评估价值1358万元减去合同价格1150万元,确定差额部分208万元为夏女士可获得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