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刘栋 通讯员 施迪)日前,普陀法院判决了一起因为结婚引起的案件,几名当事人本是好朋友,却因为巨额赔偿“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圆圆与芳芳平日里是无话不说的好姐妹。2014年5月10日,芳芳与小军结婚,作为夫妻俩共同的好友,圆圆受邀作为伴娘。在上午的迎亲环节中,因有人抽烟,烟头引爆了婚房里的氢气球,炸伤了圆圆。由于圆圆身着伴娘服,尼龙丝材质易于点燃并不便于脱离,火势一下蔓延到头部颈部和后背部及上肢。众人手忙脚乱扑灭了圆圆身上的大火并立马送医,后经诊断为二度烧伤,达到总体表面积6%。芳芳在医院里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星期,并于当月19日出院。
(氢气球爆炸。资料图)
好友在自己的婚礼上受了重伤,这样的事实让芳芳和小军夫妻俩过意不去。夫妻俩承诺会担负相应的责任,让圆圆安心休养。5月28日,夫妻俩与圆圆签订了一份《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约定按照三个月的休养期来计算,芳芳夫妇将赔偿急诊治疗阶段的相应费用和圆圆因此而产生的误工费三万元、营养费一万两千元、相应的家庭护工费和治疗换药费用以及后续的整形手术费用和交通费。
然而,随着治疗的深入,芳芳夫妻俩并未按时履行当初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受到身体和情感双重打击的圆圆,选择向普陀法院起诉昔日的闺蜜、好友。
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芳芳和小军夫妻认为双方签订《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中约定对圆圆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是附有条件的,圆圆应该提供相关费用发生的依据,才能进行赔偿。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圆圆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导致该份协议未能如期履行。并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中有关营养费、误工费的约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显失公平,请求部分撤销协议。
此外,芳芳与小军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圆圆的营养、休息期限进行鉴定。但是圆圆坚持以自己身心受伤,有心理阴影而拒绝配合接受普陀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而导致无法出具鉴定结果。基于圆圆和芳芳小军的昔日情谊,主审法官开展了多次调解,无耐双方仍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就原告受伤赔偿事宜签订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需就原告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原告需就自己的相应损失提供依据。而圆圆提供的医院就诊病史及发票,虽然部分费用系外购药品,但有医院医嘱,药品系治疗所需,应获得相应赔偿。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主张营养费120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芳芳与小军应依约履行。
最后,普陀法院判决芳芳和小军支付圆圆医疗费人民币500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人民币520元、交通费人民币350元、误工费人民币16354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