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因工受伤的治疗期间,应享受病假工资,本来无可厚非。却有个别企业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致残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日前,上海一中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因公司拒付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而引发的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经审理,上海一中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4年3月8日,某公司员工涂先生工作时从高空摔落致韧带撕裂,认定为工伤。医院建议保守治疗,涂先生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至2015年6月9日。此后因继续治疗的需要,涂先生再次申请延长却未获批准。2016年1月,经诊断伤处积水,当月手术后,医院建议休息3-6个月。涂先生遂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11月30期间的病假工资,遭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涂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刘先生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公司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涂先生的仲裁申请。
公司坚持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评定工伤等级后,应当停发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2条,仅限于企业职工非因工伤而享受的待遇。因此,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理由,向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经过审理,上海一中法院认为,法规既未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也没有明文确定不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享有不低于医疗期待遇的待遇。医疗期待遇包括的病假工资,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也应当享受。因此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法律聚焦】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
1,什么是“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职工,除伤残待遇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应怎样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拒绝职工因继续治疗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的申请来拒绝支付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3,“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吗?
本案主审法官蔡建辉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虽然法规未明确工伤医疗待遇是否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本案涂某因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客观上仍需治疗的情况下也应享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期规定疗》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文汇网记者 刘栋 通讯员 敖颖婕 喻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