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期间因公伤亡的,将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也将被认定为工伤……昨 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 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 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 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此次发布的规定中,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 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 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 位和个人追偿。
规定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确定了三个思路: 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 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值得注意的 是,规定还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关键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 称,“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 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都应当包括在内。”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文汇报记者 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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