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地方规章上,对女职工产假、妊娠假、哺乳假等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十四条还特别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规定》将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对女职工具体细致的关怀,引起了媒体热议,也引来网友羡慕嫉妒。不过,2月17日,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了解到,类似的规定在上海及其他省市也颁布过,国家层面也有。“关键是是否在企业、单位中能落实,让女职工能休到。”上海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
国家层面早就出台过相关规定
据了解,在1987年3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操作、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1990年9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而在国家层面上,1993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明确——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等多项劳动作业范围。
医生:经期特殊保护有科学依据
其实,除了上海,湖北、广东、江苏、山西等各省份都出台过相关法规。据了解,2015年11月,南方日报健康周刊联手南方网发起的“广东拟为女性放‘痛经假’你认吗?”网络调查数据显示,参与调查的上千名网友中,八成人赞同休“痛经假”,14%的人认为一天而已,意义不大,还有6%的网友持反对意见。不少网友表示很有必要,建议全国实行,但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因为担心无法实施而不看好,甚至认为会影响女性就业。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尊重女性权利,对女性保护本就应体现在各个方面。过去一段时间,基于中国的文化原因,对女性生理特征如经期假期的保护,或是女性羞于启齿,或是大家忽略了。女性在生理方面的假期如今终于提上议事日程,这是尊重女性权利的体现,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体现。
不仅如此,医学专家都认为痛经的特殊保护有医学根据。设立痛经假,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立法规定。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廖丽华医生介绍,严重的痛经会影响工作和学习,有些女性经期或其前后小腹疼痛难忍,坐卧不宁,甚至出现汗淋漓,四肢厥冷,乏力,呕吐腹泻,必须卧床休息。同时,多名妇产科医生都认为,痛经的原因很复杂,是很多病情的信号,女性不可轻视。
2月17日,上海市总工会官方微信评论称,“痛经假”,不是新名词却成为社会热点,源于人们对一些日常权利的习惯性地遗忘。诸如“痛经假”等法律明确赋予权利的落实,需要每个权利享有者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来主张,需要社会上下的理解与认同,也需要执法者用权力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