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陈女士通过中介将自己的一辆法拉利跑车卖给了北京的蒋先生。谁知蒋先生驾车上路仅一个小时,汽车就因变速箱漏油抛锚了。双方随后因维修费用发生纠纷,陈女士将蒋先生诉至法院。
但就该案审理期间,法院发现陈女士提供的修车发票和明细造假。陈女士及修车公司分别被罚款10万元。而该案由于陈女士提交的证据系伪造,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修车费用未超合理范围一审原告赢
2013年9月,陈女士委托了上海一车行代为出售一辆法拉利跑车,在对车辆进行检测后,蒋先生支付了135万元购得该车,但刚上路汽车就发生了损坏。
陈女士称,此后双方同意先修车后退车退款,并签署《协议》约定由蒋先生修车并支付费用,而陈女士从车款中先行扣留15万元给中介当作维修费用。但蒋先生之后拒绝支付维修费。故此,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修车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协议》中约定由蒋先生修理汽车,但根据证据,其并未主动联系原告,也没有任何维修车辆行为,因此原告自行修车也属合理。
对于车辆维修情况,根据维修单和发票,实际费用为17.3万元,与预估的15万元相比并未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承认票据数额不真实二审原告输
一审判决后,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蒋先生提出,对方开具的维修发票数额不真实。对此,陈女士也表示认可。“发票金额确实多开了,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一部分税点,我跟修理厂已经讲明白了,他们才开在了一张发票上。”陈女士解释称,虽然发票有虚开情况,但修车的总花销并不虚假。
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应按事先协议约定,由蒋先生负责维修车辆并承担维修费用。但陈女士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不切合实际,且陈女士对于维修费用的明细在一审、二审中的描述自相矛盾。法院经核查发现陈女士提供的发票和清单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始终不能提供维修确切真实有效的维修清单和发票。
因此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伪造证据输了官司还被罚
据三中院相关法官介绍,二审期间,法院曾前往上海市公安机关及陈女士所称的汽车维修公司进行调查,确认陈女士提供的两张发票与配件维修清单均与事实不符,系伪造重要证据。
法院认定,陈女士与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北京三中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陈女士和上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发布
不诚信诉讼中维修费索赔最为主要
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在奥运村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12至2014年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情况予以通报。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指出,不诚信诉讼主要集中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四费”领域。
第一是医疗费。“一些受害人在医疗费中,会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基本的治疗费用,”刘黎称,法官会结合病历和诊疗记录,核实费用的合理性与事故的关联性,看其治疗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
其次是误工费、护理费。这两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中的重灾区,当事人通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延长误工、护理期限,假报误工、护理损失。
车辆维修费在该类索赔中最为主要,且该类行为较为隐蔽,不易查证。刘黎称,该类索赔只有在费用明显不合理时,或严重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对方才会提出质疑,且必须通过鉴定才能予以判定。朝阳法院还建议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细致定损,并增设前置公估、鉴定程序,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及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制度。
案例
张某与刘某车辆发生事故,刘某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的车修了59项,经鉴定,其中只有29项合理。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修理费为2万余元。但同时,朝阳法院认为张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了诉讼进行,故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何先生与刘先生所开的车相撞。何先生在对该辆车进行维修后向刘先生索赔9.9万余元。其保险公司则认为何先生索赔的维修费过高。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最终,朝阳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何某支付维修费2.5万余元,而何先生也因其维修费单据造假被法院开出了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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