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时至今日,这在企业家们的认知中大概已不再是很困惑的问题。但是,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以及究竟应该怎样履行社会责任,则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厘清。
1924年,美国人谢尔顿第一个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这个概念,指的是企业不能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的,还应照顾到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社会弱势群体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上世纪30年代,在CSR理论发展史上,曾经发生过一场著名的“哈佛论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贝尔(Berle)与多德(Dodd)两位教授曾就“企业是否要履行社会责任”展开激烈论战。贝尔教授认为,企业管理者是受股东委托、唯股东利益是从的股东权益受托人,因此只需要关注股东的经济权益而无需他顾。多德教授则认为,企业既受托于股东,也受托于更为广泛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含义就包括雇员、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所以企业理应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
非常有意思的是,这场论战持续20多年后,当初持反对意见的贝尔教授自己也宣告“投降”,并转而成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助推者,从而也宣告了“正方”的全胜。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基本是否定的。在上世纪中期前后的主流观点是,如果利用企业的资源去从事那些不能够创造利润的活动,这对不起股东,也是不合法的。
第二个阶段,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主流观点开始有了转变,认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不仅是为股东赚取利润,而必须要在顾客、员工、供应商、债权人以及社区之间找到一个公正的平衡点。
第三阶段,就是当今阶段,绝大部分的企业老板和经理人主张企业组织应该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回馈社会。这一理念所涉及的“社会责任”,其内涵更为丰富。
不可否认,目前关于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一些否定声音甚至来自于十分知名的学者。
例如,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公司经营者的目标就是按照雇主的欲望在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赚钱,如果强调履行社会责任,其结果有可能损害公司所有者、员工的利益。弗里德曼被认为是“反方”的代表人物。
“正方”代表人物则非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莫属。德鲁克认为,管理有三大任务:第一是实现企业(机构)的特定使命(比如,饭店要把饭做好给人吃,宾馆要把房间弄好给大家住);第二,实现“生产性”的工作,使员工能有所成就;第三,企业管理者应该控制企业对社会所造成的冲突,履行它的社会责任。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也持赞同观点。科斯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并由此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交易费用理论”——企业和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一种负责任的关系,使得企业可以遵守既定或者潜在的游戏规则和伦理规范,从而降低与各方面的摩擦力,与所处环境互相适应,使企业降低交易费用成为可能。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使资源在组织内部配置达到最佳状态。但一个企业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前提是能获得长远生存。一个企业做到了行业老大,但做三五年就没有了,另外一个做到行业老二或者老三,却能做50年甚至100年,二者相比,当然后者赚取的总利润更多,为股东创造的财富更大。因此,为实现企业长期资本收益的最大化,首先必须实现企业的长远生存,为此就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从现代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毫无疑问,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必须融入社会群体中并和社会上的各类组织产生互动,如果企业脱离其他组织,事实上就不可能赚到钱。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赢得声誉,获得社会各方面组织和个体消费者的认同,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从而使企业能够获得并保持一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在中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普及,也同样经历了一个过程。1997年,我在复旦大学MBA项目中讲授管理伦理学课程时,还曾有学生跟我争论,认为企业除了赚钱就别无其他。但此后关于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声音越来越高涨,并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声音。如今,在公开场合已经很难听到一个企业家说“企业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我们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和企业家又应该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
衡量一个组织的行为有三条杠杆:第一条是法律杠杆,这是最低的标准,它保证一个社会能够永续地运行。比如交通法规,如果我们开车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一定立马堵车,谁也走不了,所以法律杠杆是底线,不能突破。第二条,在法律杠杆之上的是道德杠杆,这是一种基本的标准。亚当斯密曾说:当你对一种行为究竟是否应该去做把握不定的时候,就问问你自己的良心过不过得去。我们强调的员工敬业,企业诚信等,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从道德标准来衡量,企业就应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第三条则是在道德杠杆之上的理想杠杆,这是最高的标准。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具备一种理想和社会使命感,那么我们的商业环境就会好很多。
现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有上百种,其中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曾经发表过一个定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该定义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方面:第一,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包括遵守法律、共同规则和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第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实施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第三,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侯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第四,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服务和援助等(现在有些企业为贫困地区的学生实施的“营养午餐计划”便是一个具体的例子)。这些贡献将成为企业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的社会投资、慈善活动或者服务行为的一部分。
很多企业家一提到企业社会责任,往往首先会把它与慈善扶贫、捐款捐物联系在一起。他们显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存在一些误解。而这也是在阐述企业和企业家怎么履行社会责任前,首先需要弄清的一个问题。
那么,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究竟是什么?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最基本责任仍然是经济上的责任——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比如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最基本的责任就是培养优秀学生,造就优秀人才,而不是去创收;而作为企业,就应该生产优质的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来丰富和改善人民生活,使消费者获得便利和享受。
从企业最基本责任这个角度看,中国的现况显然不理想,比如“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吃奶粉怕性早熟,吃什么都怕塑化剂”,有人形容那些缺乏商业伦理、不讲社会责任的公司和机构“为了煮熟自己的一个鸡蛋,不惜烧毁他人的整间房屋”。所以我认为,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该首先从最基本的做起:制造好的产品,提供好的服务,不污染环境,不亏待员工,不欺骗顾客,然后从企业的角度尽自己能力来促进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今,中国的“北上广”等大城市的硬件设施比很多发达国家的城市都好得多,但为什么我们国民的幸福感却普遍不强?这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我们的软环境不理想,对此,企业无疑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遵守良好的商业伦理,企业每一项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一个商业行为,但是实际上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果我们企业生产的产品让人们吃着、用着不放心,如果企业排污不达标,或者克扣员工工资,那么人们怎么会有幸福感?
中国著名民族企业胡庆余堂有一幅对联,“修合无人见,诚心有天知”,这家企业有一个理念是“药业关系性命,尤为万不可欺”。在药店的大堂上面有一块匾,写着“戒欺”两个大字。他这块匾是朝着店里面悬挂着,因此是给伙计和员工们看的,所以是用来规范企业自身行为的。这块匾时时给企业员工敲着警钟,告诫员工们“采料务真,炮制务精”,用自己的优质药品造福顾客。
当代也有一个非常令人尊敬的企业家叫稻盛和夫。他在所著的《活法》一书里告诉我们:要以人的角度去看事情的对与不对、好与坏、能做与不能做。企业经营者不妨直接把这些规范人类的道德和伦理当做经营的准则和判断标准——你怎么样做人就怎么样做生意,因为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由人去做,也都是以人为对象的行为。
所以当企业家面对某项经营策略的抉择而把握不准的时候,我的建议是,可以想想如果作为一个人能不能做,该怎样做?
大约十年前,我曾经和复旦大学的MBA学员讨论过一个有意思的命题:做人和做生意是不是应该秉持同样的伦理准则?有一个学生旗帜鲜明地认为不一样,并且举例:作为人,我如果借了别人1000元钱,讲好一周后归还,到了一周后哪怕自己没钱也要向别人借一元块钱还给他。为什么?他说做人不能丧失信用。但他说做企业那就不一样了,能拖则拖,能欠就欠,甚至能赖就赖,能骗就骗。但如今这种观点却很难再获得认同。可以想象,如果一家企业以这样的面目在行业里和自己的人际圈里做事情,往往很快就会一败涂地,且很可能无法翻身。所以,每一位企业所有者,都要想一想,为了对得起“企业家”这个称号,都要以德为先,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来源:复旦商业知识微刊 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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