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作案手段如何翻新,持卡人一定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自己的视线,就可以防范很多风险。 CFP 资料
4名男子合谋分工,以快递员职业为掩护,在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上为客户刷卡付款时,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后套现。
6月23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雷某与宗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均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2万至4万元。
嫌犯:合作盗取信用卡信息
2014年9月初,曾经有过盗刷信用卡前科的安徽人张某,召集了湖南人雷某、江苏人宗某、表弟朱某来到上海,怂恿雷、宗二人去网店从事快递工作,利用上门送快递收款的机会,在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上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再制作伪卡刷卡,从而盗取客户信用卡内资金。
经合谋分工后,由张某从他人处购得3台加装盗码装置的POS机、写卡器、空白银行卡等工具;由雷某、宗某分别冒用他人的身份应聘至中粮我买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快递员,在送货上门后,当客户在上述3台POS机上刷卡付款后,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密码就会存储在该POS机定制的读卡器上,并由张某与朱某将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后刷卡套现。
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雷某窃得客户黄某、付某等9人信用卡信息,宗某窃得客户倪某、帅某等14人信用卡信息,并发送至张某控制的手机或存储至电脑。经鉴定上述23条磁道信息中有10条完整。10月23日,张某利用雷某窃取到的客户黄某的信用卡信息制成1张伪卡,交给其表弟朱某刷卡套取现金2.45万元,由张、朱2人占为己有。
2014年10月16日,雷某、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24日,张某、朱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官:别让银行卡离开自己的视线
近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雷某、宗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朱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了上述一审判决。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倪建军介绍,本案发生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不法分子轻易能买到作案设备。网上兜售银行卡复制设备的商家很多,有的商家为吸引买家,甚至将不法分子使用这些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成功”案例贴到商铺内,以显示其设备功能强大。
二是持卡人防范意识不强。涉案的POS机上装有DV摄像机,很多被害人都没有注意到。“无论作案手段如何翻新,持卡人一定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自己的视线,就可以防范很多风险。同时,输入密码时一定要遮挡,最好开通银行卡资金变动短信提醒功能,也可以考虑办理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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