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今年3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将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能否堵住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寻租空间?针对相关舆论热点,财政部副部长刘昆18日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
加强源头和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刘昆说。
他表示,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刘昆称,实施条例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并作出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二是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三是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节职责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实施条例也都做出了具体相应的规定。
建立采购回避制度
刘昆说,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刘昆介绍,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的外延,增强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了回避的具体情形,包括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等。对于朋友、同学等关系,不是一律必须回避,而是要看是否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加强采购信息公开
刘昆进一步表示,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主要作了五项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
关于合同标的单价及合同价款等,刘昆表示,供应商出于销售策略等考虑一般不希望公开,有的供应商甚至还会对其销售价格采取保密措施,供应商往往宣称这些内容是它们的商业秘密。
“但是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供应商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就表示其已经同意遵守政府采购的规则,包括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实施条例,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已经公开。因此,对于政府采购合同而言,上述内容不应作为商业秘密。”刘昆说。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