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干物燥,冬季是火灾多发时期。记者从沪上部分区县法院了解到,近期因为用火不当引发火灾,牵出邻里间的民事赔偿纠纷比较集中。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使用电器设备不当而引发,最终导致对邻居的高额赔偿。
租客责任,房东成被告
前不久,某处位于四楼的居民住房发生火灾,导致邻居遭殃。这把火是因该住房承租人不当使用电器造成,随即引发五起民事诉讼。其中,五楼住户庄先生要求失火的四楼户主程先生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庄先生说,他家虽未被火直接烧到,但消防人员救火时从他家破门而入,使门窗、墙面、地板等都受到损失。近日,法庭在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程先生应赔偿庄先生因火灾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万余元。
户主程先生很委屈,他向房屋承租人提出诉讼要求索赔。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其他四起邻居告程先生的案件已审结三起,总计赔付金额为4.8万余元。
外来火种,户主不担责
农历除夕晚,虹桥路一处五楼居民家阳台突冒火光。年逾九旬的杨阿婆住在六楼,在女儿搀扶下慌忙撤离。下楼过程中,杨阿婆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八级伤残。杨阿婆将阳台起火的住户祝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5万元。
祝先生告诉法官,当日发生的火灾属于轻微火灾,据派出所记载,起火原因系外来火种,他对这起事故没有任何责任。经法庭查证,确认了起火原因为外来火种。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准许被告自愿补偿原告7000元。
取暖失火,致高额赔偿
前不久,江苏路某处底楼居民住房发生火灾。原因是底楼独居老人使用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周围邻居蒙受财产损失,引发三起民事诉讼,赔偿总额高达27.3万余元。
其中,家住三楼的周先生要求底楼住户赔偿房屋装修及物品损失、房屋租金损失及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3700余元。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周先生家因火灾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最终判定底楼住户应赔偿周先生113400余元。
■法官提示
长宁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金喆勋表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此类纠纷中,住户家中因人为原因引发火灾,对相邻住户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汇报记者 顾一琼
通讯员 章伟聪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