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2日
长江流域退捕禁捕工作关乎民生大计。
据“徐州发布”官微消息,即日起,江苏徐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不捕、不卖、不买、不食”长江流域渔获物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共识,坚决落实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
严格登记准入
对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间,企业、个体经营户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江鲜”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摸清存续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做好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江鲜”等餐饮、销售的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作。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市场经营主体门牌、店招涉及“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违规内容的整治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非法捕捞渔获物在市场内销售;检查并督促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购买、不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
强化网络监管
加强电商平台售卖管理,杜绝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网络销售;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指导平台企业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加强监测,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
加强广告监管
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及时提供监测数据,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对涉嫌违法广告线索,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后续跟踪督查指导,全面净化水产品广告市场环境。
严查违法行为
严查利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查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交易线索,优先处理、迅速处置。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无锡发布 徐州发布
编辑:付鑫鑫
责任编辑: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