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3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江苏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条例》所称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中,列明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
根据《条例》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省政府批准的用海、用岛和无居民海岛的不动产登记。
同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京发布
编辑:付鑫鑫
责任编辑: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