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
6月1日下午,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向各开发企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提出实行销售方案备案与公示、售前约谈与承诺、售中现场巡查、售后报告与抽查等6项具体措施制度。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房管部门提交申报预售房源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销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接受房管部门的售前约谈,配合开展项目销售前的检查,并向房管部门提交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意向购房登记规模,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准售房源的,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项目销售期间,房管部门对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
以前部分开发商半夜开盘的行为将受到明令禁止,“夜间禁售”“倡导公证摇号”都将不断增加开发商及中介违法违规的难度,压缩违规牟利空间。
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后五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房管部门报告房屋销售情况,提交认购人名单,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认购人与所购房屋进行实名绑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项目销售完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管部门报告销售进度;商品房项目销售后三十日内,房管部门按照所售房屋的一定比例对购房人进行抽样调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武汉市房管局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拒不整改的,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警示名单,并可依法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拨付。
据介绍,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的这份《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据武汉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与市场监管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违规提前认筹、装修变毛坯、不按要求公示、捂盘惜售等问题已大幅减少,但商品房销售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如“价外价”、拒绝公积金贷款、强制搭售家电包等违规行为。
文/文汇报驻鄂记者钱忠军
作者:钱忠军
编辑:钱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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