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界期待的《电影产业促进法》1日起正式实施。处于关键发展期的中国电影,正步入“法治时代”。中国电影能否抓住“有法可依”的发展机遇,迎来新变化?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业界专家,请他们对此作出解读。
简政、透明、维护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在名称上强调了电影的产业属性,对这一属性的认识经历了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观念蜕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王兴东告诉记者,1983年是中国电影立法的元年,老一辈导演谢铁骊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议出台《电影法》。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饶曙光指出,30多年间,从《电影法》《电影促进法》到《电影产业促进法》,一次次更名的背后,可以看到一代代中国电影人顺应的是潮流、更新的是观念、坚守的是对电影“有法可依”的不懈追求。
既然是产业,那电影就得用经济指标来考量。《电影产业促进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法将电影的很多经济增长点交给市场来拉动,比如,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衍生品的开发和与电影相关保险险种的开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一系列简政措施被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其中,对电影审批、审查程序的简化颇为引人关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介绍说:“一部电影从拍摄到公映,以前必须要获得摄制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现在只需获得公映许可证。”
对于电影的实际票房如何监控,《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指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是“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求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违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保护、扶持、社会效益优先
作为娱乐功用和教化功用兼具的精神产品,经济效益并非电影良性发展的准绳。《电影产业促进法》 在总则中提出,“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此外还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八类内容,“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等均在被禁之列。
该法还明确,中外合作拍片时,中方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
尹鸿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着墨颇多,要求“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此外,包括“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在内的5类影片被列为国家支持的创作、摄制范畴。“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电影产业促进法》还将为国产影片带去利好。饶曙光说:“从创作主题、资金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到电影放映具体时段等,《电影产业促进法》都给出了扶持政策,比如明确规定国产片‘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