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在本质上,“管理”是为了服务而存在的,政府需要以公众为导向,以社会为导向,提供能够使公众满意的行政服务。共享单车的出现和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并非政府的常规性工作,对政府治理来说也是一个挑战。迎接这些挑战,致力于解决问题,也当以服务型的角色为其基本立足点。
桑玉成 罗婕
城市又添了一道风景线:商场边、街道上、车站旁、居民区、校园里,随处可见红黄蓝绿的各色单车。共享单车发展之迅猛,令人始料不及。
毫无疑问,共享单车的出现及其规模的迅速扩张,体现了共享经济这一新的商业模式得到市场和大众的认可,同时也说明这一产品供给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对大众而言,共享单车方便了出行,成为诸如“最后一公里”之类的短距离出行的首选。也正因为如此,单车投入推广后获得了较高的使用率。
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共享单车同样也经历了鱼龙混杂、乱象频发的“尴尬”,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单车乱停乱放、被故意损坏、妨碍公共交通和公共秩序,骑行共享单车的违章处理、押金库面临的金融漏洞等等问题,一时间令人们难以招架。
“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当各司其职
单车的便利和好处让社会获得了“共享”,那么,单车出现的问题又应该由谁来解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那么,在共享单车这个问题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体现?两者的作用和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理论上说,政府的责任主要应该体现在:提供规范和秩序。规范市场的正当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包括产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产品供给者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譬如说,政府有必要规定共享单车进入市场的一般条件和标准,通过法律法规实施对企业押金库的监管,以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当规范起共享单车上路之后所产生的秩序和安全问题,发挥“更好的作用”。
与此相应,市场主体尤其是单车供给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根据政府的法律法规,并在政府的管辖下,实施正当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的市场调查,做好科学合理的投放布局规划,使产品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效能;切实保证产品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等等。
让行政性服务发挥更大作用
在共享单车管理问题上,可以看出所谓管制型“管理”与服务型“管理”的一些重要差别。对管制型“管理”而言,管制既是工具更是目的,相关规定的出发点是约束市场行为。仅以共享单车为例,是否允许共享单车运营、向市场投放多少共享单车等等方面的问题,均应由“精准管理”来决定。
现代政府强调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取向。对服务型“管理”而言,所谓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服务。理论上,政府部门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当然存在着管理甚至是管制的问题,但是在这里,管理也好,管制也好,其基本的角色定位是服务型的。即是说,在本质上,“管理”是为了服务而存在的,政府需要以公众为导向,以社会为导向,提供能够使公众满意的行政服务。共享单车的出现和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并非政府的常规性工作,对政府治理来说也是一个挑战。迎接这些挑战,致力于解决问题,也当以服务型的角色为其基本立足点。
人们注意到,共享单车问题出现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及时应对。在制度层面,主张“先规范后投车”,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单车使用者和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政府规定了共享单车公司需要向政府递交的相关材料,包括按照城市承载量所规划的数量布局,以及公平竞争之环境的维护和保障等。
从服务型“管理”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来看,在共享单车的管理方面,其实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譬如说,单车乱停乱放的问题、骑行单车违章处理的问题、某些区域或地段禁止投放单车的问题,诸如此类,应该说是难以通过经营者的作为所能够解决的。那些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该由政府通过其行政性的服务措施给予解决。
(作者分别是复旦大学教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