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明星不是圣人,舆论保持这样的心态,公众才会平视看待明星,青少年才会知道欣赏才艺同视明星为人生楷模,实在不是一回事。如此,保持了对明星的一份清醒,才能在明星犯错之时,不至于一味维持偶像的形象及其在自己内心的“神龛”,甚至模仿之
近年来,娱乐圈时不时地曝光丑闻,尤其是吸毒的明星不但“前赴后继”般地被“朝阳区群众”一个个举报出来,还有屡教不改、一犯再犯的。头顶光环却行为不良,如此“公众人物”成了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害。
明星吸毒之所以被称为“社会公害”,是因为他们对青少年可能产生严重的诱导作用。说白了,不少所谓的“明星”其实只是文化产业“造星流水线”上的批量产品而已,到底有多少艺术含量,只有天晓得。现如今“艺人”满天飞,而被公认的“艺术家”则相对稀缺,足以说明,谈及明星吸毒等事件时,真正让公众担心的不是其本人,而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
明星不一定有多少才艺功底,却仍然让青少年趋之若鹜--先造星,再造势,几乎成为有的人运作这一产业的制胜之道。近年来不少影视作品或票房大卖,或收视率奇高,其艺术水准未必有多高,只是因为营销手段中大量植入“互联网思维”,以致被文艺评论家戏称为“有营销,无影视”。各类选秀重造势而轻才艺的倾向,越演越烈,而后续产品开发则绵延不断,努力扩大明星的市场效应,争取商业利润最大化,由此也带来两个深远的后果。
遵守法律只是底线,促进公德良序才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一是明星的社会吸引力越来越大,让许多青少年身不由己,一旦接受为“偶像”,必模仿明星的全部行为,从演艺、穿着到姿态,粉丝越是顶礼膜拜,商家越是大发利市。如此套路之下,一旦明星行为出格,其可能造成的青少年模仿效应也可能越大。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舆论要求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必须切实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只是底线,促进公德良序,才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问题是,明星和制造明星的商家,并没有准备好在借造星流水线以赚钱的同时,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么多明星沉溺于毒品不能自拔,说明吸毒在这个行业内并非“小概率事件”,这同行业内部缺乏自律、经纪公司对明星缺乏约束难道没有关系?
其二则是过度依赖“营销手段”,缺乏有品位的文化内涵,如此“文化产品”及其符号载体“明星”,只会导致受其影响的青少年越来越成为消极的文化接受者,不知好坏,没有选择能力。流行概念从发明之日起,就是对审美品位的恶意消解,让人类从此由自我判断的“美不美”,堕落为盲目追随的“流行不流行”,这个“主体性地位失去,而客体性身份确立”的过程,加剧了明星对青少年的一般影响,包括明星吸毒对青少年的特别恶劣的影响。
“臭豆腐效应”,绝对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应有表现
所以,舆论猛烈抨击不良艺人的所作所为,不是没有来由的,不是单纯的“消费明星”,而是真切并且深切地感受到“公众人物”这柄双刃剑,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制裁不良艺人,封杀某些相关举止不断的公众人物的市场空间也因此成为公众的要求。
在这里,不适用“允许个人犯错误”、“受到法律制裁就是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非公众人物的普通公民可以要求的宽恕和容忍。因为以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这样的法律制裁不但应该,而且足够了,即便如此,还会受到某些并非法律本意,但也难于完全避免的社会歧视。而明星因其光环的延续效应,法律制裁虽然同样严厉,但于他们本人,“消毒”效果不但可能被弱化,更可能在流行文化市场“审丑机制”的影响下,形成某种更为恶劣的模仿效应。“对非常之人,须有非常之策”,公众人物出错必须享受同公众人物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应的处罚,而且其作用方式必须同公众影响力的形成和维护机制相对应。对于完全依赖市场影响力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来说,最好的制裁方式就是令明星失去市场效应,所谓“封杀”确为釜底抽薪之招。
当然,制裁明星不是目的,挽救明星同挽救任何一个犯错的公民一样,都是必要的,只是在公众人物出错的场合,公众将更多的关注给予了青少年,这没有什么不合情理的。但真要解决青少年盲目追随明星,削弱明星不端行为之社会效应,我们可能反过来要求舆论,不但在他们出错的时候,就是平时也不要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给予过度关注。“平常心即智慧心”,大家对公众人物保持一颗平常心,看明白他们无非也是普通人,卸去光环之后,还有多少吸引人的内在闪光点?
当然,明星中对自己有道德要求的不少,德艺双馨,在已被一定程度“污名化”的娱乐圈里也不是濒危物种。但许多明星只是商家的牟利工具,他们活在秀场中也有身不由己的地方。明星不是圣人,舆论保持这样的心态,公众才会平视看待明星,青少年才会知道欣赏才艺同视明星为人生楷模,实在不是一回事。如此,保持了对明星的一份清醒,才能在明星犯错之时,不至于一味维持偶像的形象及其在自己内心的“神龛”,甚至模仿之。要青少年面对明星保持清醒,公众首先是媒体先要保持清醒,过度炒作明星的负面新闻,让明星不端行为产生“臭豆腐效应”,绝对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应有表现。“公众人物”作为文化大众化时代的产物,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弊端,对公众人物扬长避短,既是制造公众人物以渔利的商家的责任,也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更是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责任。
文/顾骏(作者为上海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