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是一种腐败行为,源自个人对于公共财物非份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是一种难以绝对克服的人性弱点。延安时期对贪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革命队伍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并严厉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并通过整风运动从思想上组织保持革命队伍的廉洁清明,逐渐形成了严厉惩处打击、严格制度建设、严肃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反贪惩腐斗争经验。
一、对贪腐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革命队伍里的公共财物,都是干部战士用鲜血换来的革命果实。在物质条件艰苦的环境下,这些公共财物主要用于革命事业发展之所需,个人生活享受供给制待遇。凡是物质条件越艰苦,对公平正义期待越强烈,一个社会集体或组织对于贪污腐败的惩罚力度就越大。据徐向前回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创建时期,“分散的游击战争环境,尤其需要建立铁的纪律……打土豪所得的财物,都是归公的。不准贪污,贪污要被枪毙。我们师就枪毙过一个司务长,他贪污了20元。那样的艰苦环境,钱来得不易,20块银元不是个小数目”。查当时物价生活水平,20块银元足够北平一户普通人家一个月的生活费,是上海产业工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鄂豫皖山区农村来说,20块银元可以购买更多的物资,解决更多人一个月的吃饭问题。
延安时期始终对革命队伍里公职人员的贪污腐化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惩不贷。1938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罪论处:(一)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者;(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三)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四)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五)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六)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七)违法收募税捐者;(八)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九)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十)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
处罚治罪的标准,以其贪污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为依据。具体处罚定罪标准为:(一)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二)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至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贪污500元判处死刑,这在当时延安供给制环境下,最高领导人的每月津贴费只有5元,即贪污款相当于最高津贴的100倍,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
1939年边区政府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将贪污量刑标准作了局部调整:(一)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二)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以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死刑;(三)贪污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四)贪污数目在100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五)贪污数目在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
这个量刑标准在坚持原有死刑判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贪污1000元直接判处死刑的条款,继续保持着对于贪污公共财产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
二、严厉打击并惩处贪污腐败分子
陕甘宁边区煤炭厂经理党凤梧,在任职不到一年时间里,贪污公款500多元,并贩卖鸦片,营私舞弊,破坏了边区经济生产环境,属于性质特别严重,经民主公审,由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
安塞县一区合作社主任鲍汇元、会计周步赢,是1937年9月同时受派担任职务的两位公职人员。五个月后,边区政府建设厅及安塞县政府派员督查,发现他们自到合作社后一贯利用社员不识字及不会审查账目,对于出入货物任意记载,对于资本红利乱自使用开支。经督查提出整改意见,他们却置之不理,“仍复百方欺诈隐瞒,实行贪污,致该合作社在群众中信仰大减,亏空日益加深”。案发后,被告供称合作社盈利利率为14%,但是查账结果发现不止这些。“即以所供之利率标准及其买货总资本售货总额一并计算,则五个月中间短少红利洋192元,短少货洋203.35元,除去开支98.5元及缴过红利26.01元外,其贪污最低总额为270.84元。”经安塞县初级法院审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科按数赔偿贪污款额。
两个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认真侦查,证据确凿,提起公诉:“被告等受政府及社员之委托,不自尽责,反借以欺骗蒙蔽社员,不遵政府指示,从中实行贪污,假公肥己,破坏边区经济建设,损害群众利益。本院为着严惩贪污,发展经济建设,充实抗战力量,维护群众利益起见,特为依法判决如主文。”即撤销原判,改判鲍汇元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贪污合作社洋135.42元,并科罚金50元;改判周步赢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贪污合作社洋135.42元,并科罚金5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否定一审判决,加重惩罚,就是为了打击职务犯罪,严厉惩罚贪污腐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群众利益。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高自立著文《铲除新官僚和新劣绅的专横》分析,“在边区内产生贪官污吏和劣绅的原因,还没有全被铲除。在边区就可能产生一部分新的贪官污吏,据我们考察所得到的材料,这一部分新的贪污劣绅并不比旧的好些。旧贪官污吏和劣绅的一切坏处,他们都学习了。他们把持政权机关,不让一个好的分子参加进来,以便狼狈为奸,共同贪污,耍私情等。他们武断乡曲,欺压善良,鱼肉人民。政府一切法令,凡是可以用来自私的,完全被他们利用了。凡是与他们不利的,完全被隐密起来,不让人民知道,免得轮到自己头上来。”这些新的贪官污吏,是革命队伍里的蛀虫,是人民政权的敌人,必须彻底打击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严惩贪污腐败分子。
1941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在“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中,共产党向全边区人民群众的公开承诺:“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这里所说的“俸以养廉”,是准备实行公务人员薪俸制,实际上由于战争环境影响,没有真正落实。
1943年5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将“公正廉洁,奉公守法”作为政府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品格。“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法律是底线,是惩治贪污腐化的一种负向价值指标;思想引领,品格修养,道德规范,则是减少犯罪,避免贪污腐化的一种正向价值指标。
三、贪污与渎职列入刑事犯罪
在陕甘宁边区司法体系中,贪污、渎职犯罪行为刑事犯罪范畴,严加惩戒。这个法律传统延续至今。据统计显示:
1939年陕甘宁边区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共计26类1252件,其中贪污案件84件、渎职案件20件,约占总数的8.3%;
1940年共计31类2096件,其中贪污案件115件、渎职案件34件,约占总数的7.1%;
1941年共计31类1113件,其中贪污案件36件、渎职案件9件,约占总数的4.0%。
贪污腐败、渎职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尽管这个统计数据包含边区司法改革的某些因素作用,如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严厉的法律法规和加重惩罚过程中,延安革命队伍里的职务犯罪行为总体上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保障了革命队伍和边区政府的公平廉政。
在严厉的法律惩处和严肃的思想纪律制约下,陕甘宁边区政府各级公务人员,总体表现是良好的,政风清明。从外地新进延安的知识分子观感:“这里的公务员不是站在老百姓头上的官僚,他们不会摆官僚架子,也不会过与众不同的官僚生活,他们每月只有一元半到五元的津贴,他们和老百姓只是职务上的不同,绝无身份阶级的区别。公务员只能用自己坚苦工作的成绩取得人民的爱戴和上级的信赖;他们不必要也不会谄媚逢迎,以取悦于上峰,更不敢擅作威福,压迫人民。他们和陕北人民一样的过简单朴素的生活(他们的津贴是由最低的一元半到最高的五元,事实上较富裕的农民生活要比公务员更好些),正因为如此,他们才真正能够做到官民一致,获得民众力量的支持。”
四、从不敢贪、不能贪到不想贪
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后,革命队伍和边区政府主要通过思想斗争和党内民主的方式,更加严格组织纪律,预防贪污犯罪,严惩贪污犯罪。
1942年1月,边区政府指令甘泉县查明前任县长路思温挪用公款220元及欠公家麦子1石事项。接到指令后,甘泉县县长白世杰立即安排调查,并回复边区政府。“关于属县前任县长路思温同志欠第一科选举洋220元一事,原来该路县长女人郝志亮在甘泉生产社只工作三个月、第四区妇女主任十天,除此以外,再未经组织上健全[同意]脱离生产工作,但路县长给她女人小孩每月预算保育费,属县自足委员会按保育条例,女人未经组织健全[同意]脱离生产工作,不批发保育费,而路县长把一科选举洋由他支用去220元。至于路县长欠五科麦子一石问题,该科有路县长欠麦子一石条子。据路县长云,他不知给何部队取用了,但该条子无有取粮食机关,只有路县长个人的书名签章。”对此,边区政府的态度非常明确,查清事实,“严令交还,以重公款而正吏治”,不允许在公共利益面前有一丝一毫的苟且行为。尽管由于物价上涨的原因,这时的220元实际上是一个很微小的款项。
1945年春荒时节,安塞县五区五乡乡长李承统检查工作时,发现一个行政村村长徐登有带头把该村2斗公粮吃了。乡长追查此事,村长沉默以对,再问就是“没有”二字;催得急了,村长一说二瞪眼:“没有就是个没有,看你把我怎办!”
公粮是公共财物,一斤一两都必须用在公共事务上,来不得半点马虎。乡长李承统看村长徐登有的这样态度来火了,认为你是行政村主任,是一村群众推选出来的领袖人物,这种行为和态度都是不允许的。情急之中,他吼了起来:“你不交,今天就不得过去!”
没想到村长猛地往乡长怀里扑过来,用头冲撞对方的肚子,嘴里喊道:“你就打吧,我就是没有的!”
乡长又气又恼,伸手给村长两巴掌:“你给咱耍流氓,咱们不打好人,却打流氓。”
论理说事,村长处于明显劣势;动粗打斗,村长也不是乡长的对手。但村长不会甘拜下风,他一把抱住乡长的腿,死死缠住不放,连骂带叫:“嗯,你是模范,打,你就打!”
听到“模范”二字,李承统心里惊了一下,他是去年秋天群众投豆豆普选的模范乡长,参加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代表大会。想到这,乡长用劲把村长推开来,心软嘴不软道:“要怎就怎,到区上告去!”
晚上回家,躺在炕上,翻来覆去睡不着。李承统感觉“嗯,你是模范!”这句话像一根银针刺在心口。他想了半夜:模范,是的,我是模范,是全乡人民推选的模范。去年秋收后群众投豆豆,写着李承统名字的碗都快装满了,监票员数着豆豆,一粒豆,一个心,徐登有也向李承统的碗里投了豆。老百姓推选你为了啥?要你去打他们吗?……
一夜未眠,自己想通了。
第二天,李承统早早地就爬起来。做了菜,烙了饼,亲自把徐登有请过来。去时的路上,李承统心里还觉得自己憋屈,明明是为着工作,维护公共利益,自己是有理的,却要倒过来请他,不好受;又想,怕什么,为什么共产党员做什么都要走在人前,知错即改,也是光荣。李承统笑着把徐登有接上炕:“大哥,我昨天是不应该,错是我的错,过是我的过。今天你看你要到区上……”
“没有啥!我通刻没粮还,不是不还,昨天我没说清。再嘛,拿那些公粮吃时也没经过政府。”村长徐登有也不好意思不认账了。
过后,乡长李承统主动向区上汇报,表示自己不应该打人;又给那天在场的群众说,是自己不好。
把“法律”转化为“纪律”,再把纪律转化为“自律”,通过改造人达到纯洁革命组织,清明执政作风,净化社会道德风尚的目标,在延安共产党局部执政环境下是基本实现了的一种积极探索,并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
作者:朱鸿召
编辑:朱自奋
责任编辑:张裕
来源:本文选自《延安赢天下》,朱鸿召著,陕西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