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艺术》
The Art ofLaw in Shake- speare Paul Raffield Hart Publishing
(2017年2月版)
如果哪位爱书人有心关注每个月出版的关于莎士比亚的新书,哪怕仅仅局限于学术书籍,也一定会感到应接不暇了。英国沃里克大学法学教授保罗·拉斐尔德的这本《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艺术》 是其中比较独特的一部作品。拉斐尔德在大学中开设了多年“莎士比亚与法学”的相关课程,这本书可以说是他多年思考、研究的结晶。作者通过对莎士比亚五部剧作的详尽考察,分析了英王詹姆士一世统治初期普通法(common law)与诗剧这一文学体裁的共同发展。
本书的立论建立在这一前提之上:当时法律界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是一种复杂的艺术形式,与莎翁的戏剧采用相同的修辞技巧。为了维持各自受众想象力与情感上的忠诚度,普通法与莎翁的戏剧都借助了各种艺术手法。拉斐尔德说,詹姆士一世统治时期,普通法不管出现在法庭的辩论中还是文学的记载里,所运用的意象都是莎剧观众所熟悉的。而且英国法律本质上便有戏剧化特征。反过来,莎士比亚剧作中的几个关键主题又都取自普通法:公正、合法、权威、共有、公平,以及最重要的一点,人道。书中每一章聚焦莎翁的一部戏剧名作,讨论了普通法的某一具体方面。比如,通过对《爱的徒劳》的分析,考察了实践与学习普通法过程中修辞技巧的重要性;通过对《冬天的故事》的分析,考察了法律艺术作为自然法剔除糟粕、自然升华的特性;通过对《辛白林》的分析,考察了自然法律师试图从“希腊一罗马”与“犹太教一基督教”两方面的神话学中汲取灵感,造就民族形象的努力。
(顾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