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近日,黄浦检察院发布一起非法集资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某基金公司、某股权公司及某保理公司等关联公司。该些公司成立后,虽经多次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均仍不包括金融许可业务。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分别与某物业公司等多家公司商定《投资框架协议》《购房尾款合作协议》《融资服务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以上述基金、股权等三公司的名义,受让前述某物业公司等公司收益权,并以此作为基础资产,设计成系列理财产品对外发售,部分产品通过金融交易中心挂牌销售。其间,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上海、杭州等多地设立销售点,招募业务员,采用业务员推荐介绍,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承诺7%至9.5%不等的年化收益为诱饵,承诺保本保息,虚构资金用途,诱骗集资参与人以认购其公司所受让的收益权等方式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李某某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将所募集的资金归集、占有。截止至案发,李某某通过销售上述理财产品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9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亿余元无法兑付。
检察官表示,被告人李某某所实施的行为系非法集资行为。首先,李某某在其所在的涉案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涉案公司为名实施的金融活动具有非法性。同时,李某某通过设立销售点、以业务员推介、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理财产品,并承诺保本保息,所实施的融资行为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及利诱性。其次,李某某对外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方法。李某某向集资参与人谎称所募集资金用以项目经营,以资产转让为名实行吸收资金之实,通过其控制的多家公司与集资参与人形式上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然公司未真正取得协议约定资产,也未实际转让给集资参与人。再次,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某募集资金后用以生产的资金与集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致使资金不能返还,且未未如实供述集资款的实际用途、钱款走向。而李某某所控制的多家公司并未有正常经营项目,也没有资产可以用以归还投资款,其本人也无实际还款能力。综上,李某某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
日前,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经黄浦区法院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作者:单颖文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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