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经过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龚某某自觉认识错误,在支付相应赔偿款外,主动提出以劳代偿的形式履行赔偿义务。
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龚某某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崇明区东旺沙11号、 13号地块内,使用高毒农药“呋喃丹"(又名克百威)毒杀野生鸟类109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中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区域因非法狩猎行为致生物资源经济损失218000元。
三分院从一起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中,发现了这条公益诉讼办案线索。案件受理后,三分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为了更清楚地把握实际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邀请专家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发现涉案区域地处崇明生态岛东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附近,未种植开发。被告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明知其猎捕的是野生鸟类情况下,仍在禁猎区内多次投撒高毒农药,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三分院遂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龚某某自愿表示,希望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共计218,000元),其中货币赔偿共计124,400元,剩余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形式劳务代偿。龚某某在调解协议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全部货币赔偿金,并且已至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民委员会报到,履行前述劳务代偿工作。
三分院探索的“以劳代偿+金钱赔偿”方式,突破以往单一金钱赔偿方式,通过主动教育、释法说理,让赔偿义务人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以劳代偿,从环境资源破坏者变为保护者,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三分院助力政府部门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促进办案效果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治理效果,使公益诉讼与政府部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好生态环境 ,贡献高质量的检察力量。
作者:单颖文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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