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拓宽,绿化带改建成人行道,固定电线杆的电信设施却驻守原地。成了“拦路虎”。
傍晚时分,天色渐暗,路人行色匆匆,一不留神,就被隐身的“拦路虎”放倒在地,头破血流,构成伤残。
电信公司要对损害结果负全责吗?行人本身有无过错?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日前,闵行法院七宝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为固定电线杆,电信公司设置了一条钢绞绳,斜跨整条南北通行的人行道,但既无警示标志,也无安全防护措施,市民小勇途径此地,撞到钢绞绳,倒地受伤致残。故诉致法院,要求电信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数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公司明知其辖属电信设施妨碍通行,影响公共道路的正常、合理使用,却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和管理、注意义务,对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为督促此类控制风险和享有收益的行为人敬业尽责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应对其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电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小勇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行,考虑事发时的客观环境情况、侵权行为的异常程度和双方的注意义务程度,认定小勇不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据此减轻电信公司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电信公司赔偿小勇全部合理损失。
主审法官乔财权法官说,本案涉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这看似不公平,实则很公平:
从社会利益均衡的角度讲,相较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公共道路管理人,被告电信公司不仅对电信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同时还享有与电信设施相关的利益。所谓权责一致,拥有的权利越多,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些因创设危险获得利益的人应当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此,应对享有收益的侵权行为人科以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社会风险分配的角度讲:作为一家业务覆盖面广、经济实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电信企业,被告明知辖属电信设施属妨碍通行的障碍物,却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管理和注意义务,虽具备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专业能力,但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电信设施的设置方式和位置,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人身损害的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
为更好督促此类行为人对他人的权益予以高度重视和负责,妥善改进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积极敬业尽责的对待自己的工作,更好的处置风险,应加重此类行为人的责任,为他们敲响警钟,避免今后给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类似损害。
公共利益无小事。拥有更多权益、更具风险控制能力的社会主体,应更加注重提升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及时盘查工作中的漏洞隐患,优化管理,勤勉尽责,积极作为,承担自身应尽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作者:周辰
通讯员:黄慧敏
编辑:苏展
责任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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