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讯 (记者 唐玮婕)备受关注的沪港通试点税收政策昨天得以明确——自试点启动起3年内,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或营业税。这些优惠的税收政策将对支持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昨天联合公布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沪港通试点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双方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此次出台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五条。
首先,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五,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与此同时,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沪港通试点买卖港股差价3年内暂免征税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免税期限暂定3年。同时,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待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从政策上明确了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