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执行不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痛点。
刘贵祥说,最影响观感和大家的直接感受,就是我们说的“执行不能”的案件。老百姓为什么说他是“老赖”呢?是有钱,欠钱而不还钱的时候。我说的情况是,欠钱但是没钱,因此还不了钱。这种情形,我们把它叫做“执行不能”。实际上,在我们的执行程序中,有相当大量的被执行人,让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找不到他的财产。我引用过一句诗,“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在这类案件上,我们下的工夫、投入的司法资源,甚至比执行完毕的还要多,可是劳而无功。对我们来说,这肯定是比较痛苦的事,但是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刘贵祥表示,对那些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执行不能”的案件,会采取司法救助的办法,以解决他的燃眉之急,解决他的一时之困。同时,还专门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来甄别有财产的案子和无财产案子,法院的监控系统也会对这个问题是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藏匿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
“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依法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现象。“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针对“执行不能”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
当事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编辑:卫中
责任编辑:柳青
综合自新华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