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召开记者会,主题是“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一个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一方面,对“老赖”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这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道德风尚。另外一方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企业不死也得死。对执行人员来说,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要有比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
刘贵祥表示,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歉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
第一,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让这个企业能够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这个企业,使它起死回生。有时候通过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第三,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绝不能明显的超标的查封。二是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机器设备,农用工具、生产性车辆,用其他的方法可以达到查控的效果,何必非得给它捆到那儿不让它动呢?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只能采取最经济的、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去采取处置措施。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在保护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措施上,都有明确规定。“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作者:孙华
图片:中国网
编辑:汪荔诚 沈竹士
责任编辑:戎兵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