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也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而进一步发展完善。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把重要“保护伞”,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此次提出提案,建议要加强相关方面立法,特别是通过完善联动机制、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打出“组合拳”,建立全国统一且更加完善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吕红兵认为,当前,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公共利益维护职能,需要在两方面作出努力:规范检察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公共法律服务间的协同合作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有两个主题词,‘公益’和‘公权’。应通过相关立法,对公益的范围及公权的介入作出明确定性。”吕红兵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包括环境、安全等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适格的私主体提起诉讼而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或在适格私主体提起诉讼但确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方可以司法手段介入。
依目前国家法律及地方立法规定,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国家安全、英雄烈士保护、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危化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农业农村及教育、就业等共计12大类内容。吕红兵认为,应依据检察公益诉讼定性,进而进行梳理并提炼,“需要加强的通过大法确认;虽涉社会公共利益但有适合民事主体司法救济路径的则不宜由检察权力介入”。
在吕红兵看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多部门与检察机关在行动上配合、在信息上互通,通过机制、平台的建立形成长效合力。他建议将行政机关等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规定上升到检察公益诉讼的国家立法层面。
为了完善“检”“行”衔接,吕红兵建议,建立检察与行政信息互通共享的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推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裁量标准、典型案例等方面互通共享。对于公益诉讼中常出现的“鉴定难”“鉴定贵”问题,也应设立全国统一的检察公益诉讼鉴定基金。
此外,他还建议,构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举报平台,统一线索发现机制。他也看到了律师群体的优势特色能推动这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充分发挥律师、律所、律协的“消息树”“联络点”“信息网”功能,形成检察机关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
作者:刘力源
编辑:周辰
责任编辑:陆益峰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