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是国家发展的根基,农业稳则天下安,农村兴则基础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已发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现状:
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承包土地流转加速,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家庭农场、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农村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民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案例:
今年3月20日,江苏省溧阳市正式印发了《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在溧阳层面选择了天目湖镇三胜村、南渡镇庆丰村以及竹箦镇水西村作为试点,重点开展宅基地公开竞价、有偿使用、宅基地资格权置换和迁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具体工作。
解读: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绮认为,民法典草案大大激活了社会的活力。在物权编,草案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确认了从土地承包权中可以分离出经营权,且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这是土地物权的一个巨大进步,用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史博臻
图:陈龙
编辑:朱伟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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