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既是“民事权利宣言书”,也有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在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看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就是“以人为本”。
“国外的许多现行民法典都是以物为本,见物不见人,但中国这部民法典草案却真正实践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陈晶莹认为,民法典的编篡,不仅能更好维护人民权益,还能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以人为本,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权编无疑是整个民法典草案各分编中最具时代感的分编。从为个人信息构筑安全防火墙到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民法典草案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强烈呼声,并提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在陈晶莹看来,从上世纪80年代“人格尊严”一词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如今民法典草案单列人格权分编,这些年来,人格权的地位逐步上升,“越来越多人开始意识到了自己拥有的更多权利”。
让陈晶莹印象深刻的,还有民法典草案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条款。多年来,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频频发生,造成许多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时之间,“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着公众,成为舆论焦点。为此,民法典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先人后物,这是民法典草案中体现的重要立法精神。”陈晶莹说。
厘清责任,保护好人民“头顶安全”
回应社会热点、民生关切,民法典草案将这一特点贯穿始终。高空抛物,这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反复被多名代表委员提及的话题。在许多案例中,一些高空抛物、坠物案例总会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最后不了了之,或者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不少争议。
针对抛物人难以确定的情况,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保障措施,若没有采取,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陈晶莹在读到这一段内容时格外细致。她深知,对拥有上万栋高层建筑的上海而言,保障好人民群众“头顶安全”尤为关键。眼下,上海正在重点引入智能技术,通过线上“一网统管”防范高空坠物,房屋建筑高空坠物管控场景将在6月底前开发完成。智能技术,将在未来高空坠物防范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技防之外,政府部门调查职能的发挥同样关键。陈晶莹认为,民法典草案目前只明确了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然而,越是泛化的描述,越有可能在落地环节遭遇“卡壳”现象。在她看来,民法典草案还应当明确责任划分,并落实到具体部门。
因时而变,为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
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之外,法律的内涵还要因时而变、不断扩容。眼下,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社会经济关系愈发复杂。陈晶莹认为,民法典草案在编篡过程中对这些新生事物有较强的包容度,并为它们的未来发展留足空间。
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担保合同进一步“扩围”,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也被认可。“保理合同是这几年我国新兴的金融服务之一,许多中小企业都将其作为重要融资手段。”陈晶莹告诉记者,由于业务需求,许多进出口企业经常会用到这一融资方式。然而,由于上位法对其仍未明文规定,因此在产生司法纠纷时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保理合同被纳入民法典草案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在陈晶莹看来,这也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最佳实践。
作者:王嘉旖
编辑:陈云峰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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