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一起来看婚姻家庭编中的亮点。
亮点:增加30日婚姻冷静期
问题:“一脑热”就结婚,发现不适合“闪离”,不利于家庭稳定。不久前,“深圳离婚排号”成为话题。该怎么避免轻率离婚现象、维系家庭和谐?
相关条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亮点:删除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问题:现行收养法中,有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现实中,在十四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保护。
相关条文: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亮点: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问题:收养人有违法犯罪记录,对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有着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需要对收养人增加规范。
相关条文: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亮点:收养人可已有一名子女
问题:现行的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条件为“无子女”。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关条件也随之协调。
相关条文: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作者:占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史博臻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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