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事关千千万万上海市民信用档案的“基本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例如哪些行为会成为负面记录、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该文件首次作了明确规定。昨天,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这部名为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去年12月30日由市政府正式颁布的。之前立法过程中,围绕该《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了公众意见征询与立法听证,最终,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详尽列举失信行为的清单———这是该《办法》非常显著的特点。
根据《办法》,九类自然人信息、八类法人(社会组织)信息被明确定义为“失信信息”。同时,与信用主体相关的一些司法判决、拖欠公用事业费的信息,也将以“其他信息”的地位,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里,成为负面内容。
信用体系、信用评价、信用约束等在发达国家深入人心,但在我国大体上仍属新生事物,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
2013年,上海组建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力求将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信用信息(即“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最终统一提供,为个人、法人建立更高质量的信用档案。此举推动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黄金期”。
2014年,为推动该工作,市政府颁布了一个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的《试行办法》。但随着信用建设的深入,提升相关规范法律位阶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实际上,与《试行办法》相比,这份正式《办法》要厚重得多、完善得多。仅从文字容量来看,它是《试行办法》的3倍以上。
某种意义上,这份 《办法》 回应了一些热点问题。例如,关于闯红灯、逃票、欠缴水电费等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近年来一直存在一定争议。而根据即将施行的 《办法》,逃票被明确归入“失信行为”;欠缴水电费的行为,只有“经催告6个月仍不缴纳”的情况下,才会被记录;至于闯红灯,《办法》 中并未提及。
相关人士透露,关于欠费,《办法》尽可能减少了对偶然欠缴行为的“误伤”。对于交通违法,目前进入个人信用档案的只有两类:酒驾以及肇事逃逸。这么做,解决了一个“信用悖论”:如果有人见义勇为,为救人而闯红灯,那该受表彰还是惩戒?
事实上,整部《办法》体现了许多保护个人信用主体的原则。比如,除行政机关外,其他人查询信用信息,必须得到信用主体的授权。个人失信行为终止后5年,该行为将不允许再被外界查询———
保护“失信的遗忘权”,目的是为改过自新提供机会。此外,《办法》禁止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等隐私信息。
有了法律保障,信用建设才能加速。作为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推进部门,市经信委表示,今年,本市将进一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并探索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如互联网公司的“信用分”体系)的融合。
目前,上海公共信用平台归集的信息已对全市138万法人、2400万自然人形成全覆盖,99个部门(机构)为该平台提供了超过3亿条信息。
相关链接
乘车逃票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对个人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通过逐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具体如下:
———哪些行为可能影响个人信用?
1.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2.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3.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4.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5.税款欠缴信息;
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逃票信息,在旅游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等行为信息;
7.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
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信息;
8.参加国家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9.刑事判决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
10.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11.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信息o
———哪些行为可能为你的信用加分?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2.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文汇报首席记者 张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