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重点推出13项工作举措,突出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着力构建数字治理新模式、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监管方式转变和完善等特点。
政策亮点
(一)均衡配备医保定点药店,强化基金监管。
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方面充分体现了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原则。根据医疗服务圈的常住人口以及门店分布情况,分类逐步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
一是填补空白。对有门店但无医保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圈,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每个医疗服务圈增设1家医保定点药店。对目前无门店的地区,规划期内若有新开设符合要求的门店,鼓励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
二是提高密度。对已有医保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圈,按照常住人口密度,适当增设医保定点药店。
三是鼓励竞争。继续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药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并适当降低大型经济药店的面积和人员资质等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合理布局。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医保定点药店原址重组新开办的,简化定点申请、协议谈判等程序,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延续签订协议。适应五个新城规划,对规模化管理体系稳定、供应品种贴合日常需求、质量管理水平较高、药学服务专业的门店,优先评估后进行协商谈判。
其次,强化基金监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的医保定点药店出现医保资金使用严重违规行为的,医保、药监等相关部门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并对该企业依法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二)完善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为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商务部在制定《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分级评定结果作为行业准入和退出、药品招标配送、定点医保药店选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根据《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商务部指导零售药店分级评定工作。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包括基础要求、药品供应能力、人员配备与培训、药学服务能力等4个一级指标和经营年限、经营药品品规数量、质量负责人条件、药学技术人员能力等16个二级指标。
目前本市有54家AAA级零售药店。在此工作基础上,继续探索建立本市药店商务诚信公共信息平台,有效推动药店分类分级与医保协议管理、履约考核、电子支付等方面工作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三)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彰显执法温度。
探索建立对部分轻微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的容错机制,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在药品零售企业所售药品采购销售渠道合法、检验结果合格,不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明确的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且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以上情形下,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作者:唐闻佳
编辑:唐闻佳
责任编辑:姜澎
图源: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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