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吸烟,你敢报警?!
近日,“宝山公交车站劝阻吸烟挨打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宝山区一位老伯在公交车站等车时吸烟,同时排队等车的市民王先生上前劝阻,但老伯不听劝阻、继续抽烟,王先生无奈之下拨打“110”,谁知竟被老伯殴打,目前老伯已被刑拘。
针对此事件中涉及的公共场所吸烟问题,上海市控烟协会及时予以回应,同时号召全社会谴责这种行为,并向全社会呼吁,无烟上海需要人人努力、社会共治。
“上面没有顶,就可以抽烟!”此事件中,老伯强调自己在室外抽烟,不应被人阻止。
是不是因为公交候车区域属于室外空间就可以抽烟?上海市控烟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江晖律师指出: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同时明确规定在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禁止吸烟。
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其中第七条进一步扩大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为了抽一根烟,他要报警?!”此事件中,老伯向民警表示自己出于气愤而动手打人,却不知自己已成违法当事人。
他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许江晖副会长分析: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实际存在先后两个违法行为:
第一是其在《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令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听劝阻继续吸烟的行为;
第二是劝烟引起的暴力行为,已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且对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也应当追究其责任。
这两个行为可分别予以处罚,且对某一行为的处罚,不代替或包含对另一行为的处罚。
目前,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已给违法当事人开罚单,予以罚款200元。事件发生后,违法当事人已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取保候审,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控烟协会号召全社会共同谴责这种行为,并强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原则,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向全社会呼吁,无烟上海需要社会共治,人人参与、人人努力、人人受益,携手打造健康之城。
作者:宋琼芳 唐闻佳
编辑:沈湫莎
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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