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飞,救人去!“空中生命救援线”在我国正逐渐建立起来。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上海等12个省(市)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
《方案》提出,此次联合试点选取了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等12省(市)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
试点期间,民航局、国家卫健委鼓励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继续广泛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并向其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方案》明确了此次联合试点的四项任务:
一是建立沟通机制,各试点地区民航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沟通有关部门,汇聚发展合力;
二是强化安全运营,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空器及设施设备运行品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三是遵守医疗规范。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
四是提高服务效能。统筹提高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方案》还对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条件和能力作出了规定,对医疗急救及转运航空器配载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等的品量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根据《方案》,开展航空医疗救护的医护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岁,具备航空医疗救援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机上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熟练使用机载医疗设备和通信设备,掌握航空医疗救护相关的飞行和航空医学基础知识等基本条件。
《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与责任人;各试点地区应稳妥有序推进具体任务,确保试点取得成果,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合作;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及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的工作建议。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并向全国予以推广。
人员密集的大型活动,如果发生人员受伤,空中医疗救援正成为地面救援的有力补充,这已成为国际应急救援惯例。
在上海,目前约有5家医疗机构拥有空中停机坪,除了建造较早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近年来还有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东方医院等。
近年,上海已完成十多例航空救援案例,被誉为“空中120”的航空救援案例参与了急危重病人转运、器官转运等多类型病例,救援范围辐射涉及江苏、浙江、安徽等地,长三角航空医疗救援联动雏形初显。
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也出现了“空中120”保障力量。作为进口博览会定点保障医疗机构,瑞金医院除了常规备班,自去年9月起以每天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的配置,备班航空医疗救援任务,一旦接到出勤任务,他们将“一键启动”。这构成了进口博览会的空中医疗救援力量。
瑞金医院是上海首家、也是目前唯一的上海航空医疗救援中心基地医院,该医院拥有中国第一支经国际认证的航空救援医疗队。
作者:唐闻佳
编辑:沈湫莎
责任编辑:唐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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