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智能化应用不仅涉及科学性、技术性、高效性等“工具理性”,还事关公众权利、社会价值和伦理道德等“价值理性”,需要注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民主协商、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
当今世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成为威胁人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其不确定性、传染性、系统性、复杂性等特征对传统治理模式提出严峻挑战。大数据,汇聚海量、多维、异质、动态的数据信息,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和云计算处理,提升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响应能力,优化风险治理结构、降低风险治理成本。未来应从制度、技术、权利三个维度完善大数据背景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制度维度:优化体制机制
完善大数据驱动的政府治理体系。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重构政府风险治理的职能、职责、机制、流程、队伍,完善政府大数据中心与卫健委、公安、人社、民政、交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桌面推演和仿真模拟,提升政府运用大数据监测、预测、预警、响应、协同和沟通能力。
健全大数据支撑的多元协同机制。坚持激励相容、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探索PPP模式的市场化参与机制,强化第三方服务的法律责任和绩效评估。
强化大数据保障的社区动员机制。由于社区是风险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大数据应用的薄弱环节,应完善“自下而上”的社区风险治理机制。建议街镇社区做实综合管理指挥中心,汇聚街镇数据;以数据开放、共享、汇聚、融合来创新街镇社区治理的机构、职能、职责、流程、机制和队伍。
技术维度:推动数据共享
建议大数据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规范、科学、适用的统一数据、网络、平台系统技术标准。规定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的一般性原则,以及算法模型、平台架构、性能指标、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通用要求和技术规范,为构建统一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的数据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标准。
健全政府部门之间、层级之间、区域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更好实现信息共享、相互推送、快速反应、联勤联动、一屏展示,统筹推进日常管理、协调联动、深度融合、有机衔接。
推进医疗机构数据、疾控中心数据和医药研发机构数据的开放共享。健全制度化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完善常态化的研讨会商机制,提升医疗系统的响应能力、协同效率和攻关水平。
强化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激活政府数据、企业数据、社会组织数据和公众数据的价值和潜能,运用大数据的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和可视化管理技术,真正发挥大数据提升风险监测、风险预测、风险预警、风险协同和风险沟通功能。
权利维度:促进公平正义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由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大数据赋权、赋能方面存在严重的非均衡性,公众往往成为大数据技术的被动接受者。所以,应尽快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生物安全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公众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化公众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应坚持“数据脱敏、非必要不公开”的原则,处理好使用与规范的关系,注重权限管理、分级审批、惩戒机制,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和公众隐私,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控智能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正当性。
高度关注边缘群体的权利。大数据、智能化应用不仅涉及科学性、技术性、高效性等“工具理性”,还事关公众权利、社会价值和伦理道德等“价值理性”,需要注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民主协商、权利保障和公平正义。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作者:张锋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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