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家长一来提意见,学校就处于弱势地位……眼下,“学生骂不得、老师不敢管”的现象越来越常见。而教育惩戒权所遭遇的危机,近些年来屡被提及,并愈发引起公众共鸣。
记者查询到,在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曾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
如今,教育惩戒权的话题再次成为话题中心。昨天,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解读《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据悉,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要建立在对学生关心爱护、促进健康成长的基础上。
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爱学生,又严格管理、悉心教导,提升育人效果。
三是抓好教师法修订工作,在法律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书育人、管理学生等方面的权利,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力,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在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就提及“教育惩戒权”。全国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陈凤珍呼吁,为使学生少犯错、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因为教师批评了几句,孩子就跳楼了,教师没有错,还被追究责任。”陈凤珍介绍,她在日常调研中了解到,这些虽然只是个案,但对教师管教孩子的主动性伤害很大。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也表示:《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有其特定含义,不包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作者:朱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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