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博网友@直播成都爆料 称,成都文理学院一名女学生在学校食堂吃饭时,因未带饭卡让食堂阿姨帮忙刷卡支付。在将餐费微信转账给食堂阿姨后,该女学生举报对方私收现金,导致食堂阿姨被学校罚款2万元,举报人则获得2000元奖励。
紧接着,涉事的成都文理学院,发表声明表示,没有罚款阿姨和奖励学生情节。
就在刚刚,成都文理学院又发布了一份调查声明,证明这家收取学生微信转账的店名为“曹氏鸭脖”,在该校食堂内,但却不属于学校管理。
曹氏鸭脖收取学生转账金额为22元。
这是一个典型的后事实时代案例,所谓“后事实”是指人们的言论观点更容易受到情绪和个人信仰的影响;塑造人的思想的不再是事实,而是情绪。也就是人们只会去相信那些他们愿意去相信的所谓的事实。
如果具备一些常识,就可以看出这件事的不合常理之处,经过半天的发酵之后,除了一条墙上的吐槽,女生和阿姨都没有站出来说话,这是在学校信息如此确凿的新闻事实下是不合常理的。
另外,2万元不是个小数目,某律师告诉记者,高校或高校后勤集团都没有罚款权,如果这样,阿姨可以告单位侵权。
【法律常识】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而被废止,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无法律依据。
作者:沈湫莎
编辑:沈湫莎
责任编辑:许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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