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而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因此发展文化产业需要重视版权、鼓励创新,形成文化创新的环境与氛围。对于文艺院团来说,其最核心的竞争力在于演出的作品,演出是一切的发端与核心,而当一个音乐会或话剧在舞台上演时,无论是否被录制,这个演出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文艺院团是艺术创意和艺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如何促进对演出版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从而提升演出的衍生价值和传播范围,实现作品著作权价值的最大化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
数字化时代艺术院团版权利益的平衡
版权利益平衡是利益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利益进行选择、衡量的过程,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出现,基于传统出版模式下的版权利益平衡被打破,给院团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艺术家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是作品版权的所有者,艺术家希望能够通过作品获得经济收益,才会产生继续创作的动力,这也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但是,当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并发表,便会带到大众的眼前,公众对此合理使用的权利也随之而来,作品的广泛传播也为公众带来了社会利益。这两个权利具有先天的矛盾,所以才需要版权来协调和平衡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让艺术家因为创作得到合理的奖励,鼓励其继续创新,另一方面要确保公众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合理使用作品,防止版权的垄断。
然而,对二者的平衡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伴随着视频网站和短视频APP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上对于舞台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呈几何式增长,未经许可发布或转发完整艺术作品或作品片段,或未经许可在观演过程中拍摄舞台表演作品短视频并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等侵权行为频发。在演出过程中常有观众不遵守剧场有关规定,违规拍摄作品现场表演视频发布于视频网站或者短视频平台上,侵犯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征,难以识别侵权行为人;侵权手段更新快、易复制使得证据收集和认定更为困难;网络传播扩散速度快,使得被侵权的作品能够在短时间内被无限次传播和复制。在新的科技环境下,对版权的保护应该随之进行调整,确保《著作权法》不能沦为版权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中任何一方的共谋。
数字化时代艺术院团版权保护的困境
过去互联网还不发达,文艺作品播出渠道也有限,院团和平台方的合同十分简单,这也导致院团作为剧目制作方,其本身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和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并不强烈,许多院团对于委托创作之类著作权权益的分配的版权合同内容也并不详实。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演绎作品的版权更成为舞台表演版权各权利所有方利益的交汇点,涉及到剧本著作权、舞美设计、音乐著作权等多重权利。而且著作权本身是复合性的权利,它包括相关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把哪些部分许可给、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个问题放到院团,就不那么容易了,其中可能涉及职务行为,此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能会归属于个人和单位的不同主体。而院团还可能涉及复合制作,复合制作往往是指融合了音乐、编舞、灯光、舞美、服装等多种艺术形式在内的复合式的舞台制作。比如说国家大剧院版的《茶花女》融合了上述各种艺术要素,这版演出的人身权是属于国家大剧院的、属于院团的,跟个人不再有关联。然而目前仍有部分院团对版权的基本问题了解不够深入,这也导致这些院团在版权经营上不够专业,违约行为屡屡发生。
在作品版权的保护中,出版社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出版社首先是一个协调者,扮演着促进并推广作品的角色,但是部分出版社不太重视作曲家经济业务,弱化了出版社的协调作用。而且出版社在作品推广的过程中,可以帮助买卖双方探寻一个合理的价格范围,从而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最后,版权也是对买卖双方的保护,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出版社的话,个人可能没有精力和足够的专业知识去处理相关事务,因此用机构的力量来支持个人微薄的力量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推动艺术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出版社等社会配套措施并不到位,加之部分院团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这也制约了对个人艺术家权利的保护。
数字化时代艺术院团版权保护的再思考
院团如何才能实现对自身版权内容更有效的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第一,院团要重视其作品的内容与品质,这是作品具有版权价值的核心。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院团在最近几年开始关注线上演出,不管是内容制作,还是做平台方,线上线下的演出无不为文化演出的产品运作打开了新的赛道,随之带来了最关键的盈利模式,既关系到如何生产、调整更符合线上观演需求的产品,还涉及如何发展更加符合市场特点的付费模式,及如何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使文艺院团能够在这一赛道中创造出更多价值。
第二,提高文艺院团及其员工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院团大多数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还有知识范畴可以说都处于长期稳定的状态,更新速度较慢,因此院团可以通过召开学术讲座等方式梳理与版权相关的所有规范,整理一些艺术领域比较典型的案例,加深行业对版权的了解,从中也可以梳理出与艺术创作和作品传播相关的法律争点和要点,形成《院团版权指南手册》,在艺术家群体中进行传播和交流,并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对话进一步完善。
第三,加强版权保护过程中社会配套措施的建设。版权保护是动态的且需要不断调整的,牵扯到多方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有出版社、著作权协会、唱片公司数字平台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与配合,可以从制度、市场、社会等多个层面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维系版权利益动态平衡。
版权具有激励作用,是院团文化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版权制度越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越发达。在数字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于版权保护更高层面的意义在于繁荣中国本土文化艺术的创作、树立大国的形象,只有当知识产权之花盛开时,艺术家们的劳动果实与艺术创作的理念才能被真正赋予价值。
作者:朱洋(同济大学副教授)
编辑:郭超豪
责任编辑: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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