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古代女子在家庭中处于附庸的地位,丈夫可以任意对待甚至随时休弃妻子,但事实上,情况并没有那么糟糕。
中国古代女子如何对付家暴?
秦汉:丈夫打伤妻子要受罚
秦国法律规定,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齐平地位。丈夫通奸,妻子将其杀死免罪。
丈夫殴打妻子,导致撕裂她的耳朵,或折伤她的四肢,与一般人互相斗殴,导致伤人颜面躯体一样要处刑,并不因为女性的悍妒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减罪。
三国:史上因家暴被判处死刑第一人
刘备西进益州取代刘璋后,当时执掌内务的诸葛亮制定一部法律,叫《蜀科》。其中规定,男人如果对女人实行家暴,法律必将严惩。如果官员和将士家暴,惩罚力度会更大。
史书记载,公元234年正月一天,都乡侯刘琰的妻子胡氏进宫向太后祝贺新春。新春官员妻子或母亲去后宫向太后祝贺新春一直是蜀汉不成文的规矩。
太后十分喜欢胡氏,留她在宫中住了一个月。胡氏长得美,刘琰怀疑她和后主刘禅私通。待胡氏回家后,刘琰对她严刑拷问,让500个士兵打她,并用鞋子打其脸,然后休妻,并将胡氏赶出家门。受尽委屈的胡氏将刘琰告上执法部门,控告刘琰家暴。刘琰家暴罪证据初步认定确凿,因此被捕入狱。
刘禅最终判决“卒非挝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意思是说,士兵不是给你用来打老婆的,脸也不是给你用鞋子抽的。刘琰因此被判处死刑,并且暴尸街头。
刘琰在蜀汉当然属于高级官员。一名高官因家暴而被判决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有据可考的第一例,刘琰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因家暴而判决死刑第一人。
魏晋南北朝:女子伤害丈夫处罚更重
魏晋南北朝时代,资料显示当时也有关于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令,但女子伤害丈夫要比伤害一般人处罚重,此时已经出现了夫妻间处刑的差别。
唐代:刑罚体现男女有别
《唐律》对于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有明确差别。
在《唐律》的《斗律篇》中,对于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按照“詈、殴、伤、杀”四个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行了规定。
丈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且认为“杀妻,仍为‘不睦’。”
但是,“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需夫告,乃坐。死者,斩。”
但是《疏》中又说“妻者,齐也。”
宋代:李清照为摆脱家暴男不惜坐牢
对付家暴男,历史上最出名的女子莫过于李清照了。李清照18岁时与太学生、丞相赵挺之子赵明诚结为连理。1129年,赵明诚死于湖州,一段将近30年的美满姻缘就此落幕。
当时北宋灭亡、战乱不断,李清照行无定所,身心憔悴,这时,一个叫张汝舟的人出现在她身边,对她百般呵护。不久,俩人结婚了。婚后,张汝舟发现李清照并不愿意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文物给张汝舟,他恼羞成怒,对李清照拳脚相加。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的欺君之罪。
但宋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就是有期徒刑2年的意思。故事的结局是李清照赢了离婚官司,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而李清照进牢狱。幸好有人出手相救,李清照象征性得坐了9天牢,总算摆脱家暴男。
明清:夫殴妻致死者绞
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明、清法律都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
妻子故意杀夫,明、清两朝都要处以凌迟的极刑。
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
由暴力引起的离婚,《清律例》“妻妾殴夫”条律这样解释:
“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
“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
“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看完了中国古代女子如何反家暴的,我们再来看看世界各国在反家暴斗争中做出了怎样的努力。
世界各国是如何反家暴的?
德国:谁施暴,谁扫地出门
德国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设立了一项重要原则:“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
警察如果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会立即将施暴一方驱逐,同时没收其钥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离开的会被警方拘留。
警方禁令最长14天。如果受害者担心禁令到期后仍有危险,可向法院提交足够证据,申请更长时间的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场所或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触、纠缠受害者等。如果违反保护令,施暴者将面临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英国:揭家暴,干预施暴者
早在1992年,英国零忍耐福利基金会与大众媒介一起发起组织了首次零忍耐运动,其口号是“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该项运动不仅针对社会公众,而且介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决策性活动中,呼吁制定内容广泛的、整体的、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策略。
20多年来,英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婚姻家庭法》等。
英国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包括了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英国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项“家暴揭露计划”,给予个人“询问权”和“知情权”,个人可通过该计划直接向警方询问他们的伴侣或家庭成员是否有暴力倾向的记录。如果警方发现被询问的对象存在家暴记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向个人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英国还提出一个新项目Drive,调整以往关注受害者的角度,转而把救助目标转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将对有较高威胁的施暴者给予一对一的帮助教育,通过治疗手段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
荷兰:强制通报,重罚公务员
在荷兰,除了被公开的家暴案件以外,还有许多案件并未报案。为应对这种形势,2013年7月1日,荷兰开始实施“强制通报准则法案”,以期改变家暴事件“民不举、官不究”现象。荷兰的强制通报制度适用于教育、卫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会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士,不仅要求他们通报疑似家暴情形,还规定了家暴识别的具体指标、步骤、报告程序和模板。
警察等公务员施暴有可能受双倍惩罚。荷兰检方发言人介绍,如果一名警察或其他公务人员(如消防队员、急救车驾驶员等)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检方将寻求使暴力实施者受到比普通人严重一倍的惩罚。荷兰警察组织的调查报告指出,警员家属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实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员自己。
美国:名人效应,快速保护
目前,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律。在联邦层面,国会先后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及收养改革法》《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等。美国各州关于反家暴也都有自己的专门性法律。通过一系列立法,美国还拓展了相关社会服务的内容,确立了强制逮捕、强制报告和民事保护令等重要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尤其是警察的职责,这些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司法保障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美国防范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的重要行政司法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三种,分别是紧急保护令、临时保护令和永久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在侵害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官根据证据证词即可发放临时保护令。受害人存在紧急、现实危险的,警方即可联系法院系统发放紧急保护令,全部流程通常只需几个小时。
美国关于家暴的法律判罚相当严厉。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动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邻居报警也会遭到逮捕。不管家庭暴力犯罪的程度和影响如何,警察都会将施暴者逮捕送进监狱,而保释金会高达5万美元。
最大限度地利用明星效应,呼吁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是美国营造家暴“零容忍”态度的重要方式。
前年,在素有“收视率之王”之称的橄榄球联盟总决赛“超级碗”中,20余个反家暴组织联合考特尼·考克斯和伊莱·曼宁等文体明星发起“No More”反家暴运动,并在比赛中场黄金时段针对橄榄球星在电梯中殴打未婚妻的家暴丑闻投放了公益广告。
挪威:无条件司法干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挪威男女平等法》颁布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20世纪80年代以后,挪威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开展。
1988年,挪威出台了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改。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
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挪威将家庭暴力视为严重犯罪一种政治态度。
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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