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6世纪以后,欧洲先前发生了三次革命,即第一次以铁犁三田制为标志的农业革命、第二次以蒸汽机为标志的工具工业性革命、第三次以君主贵族权力制衡为标志的政治革命。
从19世纪初叶开始,欧洲开始酝酿了第四次革命,即最终于20世纪初得以成形的以法律文明化为标志的革命。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国良在翻译《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一书的译者序中说,这次革命使得法律文明产生根本性改变。
首先,使它脱离了近代早期所有的封建遗迹,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的编撰逐步向外扩展,逐渐增加了诸如三权分立和议会制等原则,民主思想不断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得到强化。但是实现人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奴解放是农业革命的最终结果,但是妇女的法律地位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强制性的民事婚姻仍然存在,封建性、报复性刑法仍然广泛存在于欧洲国家的刑法体制当中。
为了彻底地消除法律中所留存的封建遗迹,在法国拿破仑的带领下,欧洲法律开始走上了文明化的革命道路。
拿破仑先后在法典编撰的知识和技术上发挥着非凡的影响力。
拿破仑在法典的编撰过程中,首先,确定法典本质属性和任务,即法典的本质体现在对希腊、罗马法治精神的文化传承,通过成文和典籍化的方式将治国的方略和理念予以明确。同时,明确各个具体法典的确立必须具体落实哪些宪章性的方略和治国理念。
其次,明确法典中具体规范的上位任务与具体表述。
最后,是有关规范与语言之间的关系确认,强调规范性语词在规范性语句当中做规范性表述的三位一体的规范元素。
刘囯良副教授说,显然,拿破仑与尤士丁尼大帝有着明显的不同。尤士丁尼大帝更像是个司法部长,仅仅是组织法典的编撰工作;而拿破仑更像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革新者、法律思想的创造者、司法行政体制的改革者。他先后颁布了民法典、刑法典以及监狱法典;同时,还推行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确立司法独立模式与行政法治化模式,为欧洲各国司法法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典范。
拿破仑为欧洲刑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摆脱野蛮化的刑法文明化道路。
欧洲刑法在脱野蛮化过程中必须要走的道路是,首先确立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具体落实宪政治国理念,确保限制公权力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因为,在任何一个命运共同体当中,只有那些公权力不受到限制的情况,才是整个命运共同体的危险根源。
要想实现命运共同体安全的唯一方略就是限制公权力,且这种限制必须建立在刑法法治的基础之上,使得公权力永远低于刑法法治,刑法权威永远高于任何宗教、君王和贵族的特权。
因此,刑法本体思想的转变即从报复性刑法思想向限权性思想的转变,是野蛮性刑法向文明性刑法转变的标志。
其次,是刑法的规定必须确定法定性和确定性原则,即客观上国家对命运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行为做出约束,必须明确地透过法典成文化的方式予以告知。
这种告知从国家契约的角度讲是一种国家契约性义务。如果国家在履行这种契约性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告知不明确的情况,那么国家应该承担责任,即该刑法条款在没有明确之前不对行为人有约束力;任何人按照这个刑法条款去评价行为人行为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刑法确定性原则为司法行为合法性原则确立了客观标准;刑法条款的确定性原则和司法行为合法性原则构成了现代刑法的法定原则。
从此,拿破仑为欧洲法律文明化革命开启了新的篇章。
在拿破仑的立法技术指引下,潘德克吞法学家们开始思考,如何产生一部不受地域、民族、文化限制的,普遍适用的,完全理性的成文典籍化法典。
此时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将希腊、罗马法治精神文化与西欧国家法治结合起来,以拿破仑的法律文明化范式为模板强化法典的普遍一般性内涵与理性法律精神,确立走欧洲法治化道路。
应该说,这种欧洲法治化道路与拿破仑的雄伟计划不谋而合,其目的就是想消除欧洲部族城邦国家间的冲突,最终走向欧洲一体化。
这种欧洲一体化正像拿破仑在1812年发动侵俄战争前,曾雄心勃勃地宣称的:
“我们应当有一部欧洲法典,一个欧洲的最高法院,一种统一的欧洲货币,统一的度量衡,统一的法律,实现统一的欧洲法治(Rechtsstaat von Europa)。”
刘国良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一体化欧洲法治建立的目标不是虚无主义的、神性化的纯粹道德消遣性的活动;相反,这个一体化活动本身是一种非虚无主义的、非神性的和非道德消费性的活动,是一种欧洲法治化的联合体。
它高于所有国家政党之上而存在,有着自己的绝对权威原则,并以此对政治家、政党和国家做出正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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